一、工会经费的来源 二、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的规定 在2010年7月1日之前,合规的工会专用凭据是《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为进一步规范工会经费的管理,全国总工会决定从2010年7月1日起,启用财政部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同时废止《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 国家税务总局随后下发了《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明确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工会经费税前列支的凭据范围 对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开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用税收缴款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能否作为工会经费税前列支的凭据,在之前的税收政策中没有明确。为解决现实工作中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30号),将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时开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用税收缴款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纳入工会经费税前列支的凭据范围。 至此,企业所得税前可以列支的工会经费凭据扩大到3种,即:《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用税收缴款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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