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外国企业,委托国内企业A公司加工生产。通过A公司(不在保税区)进口物料,保管在保税仓库,计划加工成品后出口欧洲B公司。但是由于欧洲的客户B公司取消合同,我公司不得不停止在中国的加工,因此剩余了大量的物料。由于我公司不想给国内的合作伙伴A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我公司将物料从A公司购买后,以购买物料名义汇款给了A公司,由A公司支付供应商的货款。 按照以上内容,当地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规定,以“未加工物料复出口”名义征收3%的增值税。我公司认为,保税区的货物退运,一般不应该征收关税和增值税。请问税务局征收此项税额是否合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规定,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一)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 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根据上述规定,外国公司回购进料,A公司未加工进料复出口,不予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视同内销货物按照3%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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