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预[2011]2922号 北京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12-28
摘要:根据《财政部关于同意北京市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函[2011]57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1]72号)有关要求,我市自2012年1月1日起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北京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财预[2011]2922号                            2011-12-28

市级各单位,市国税局、地税局直属分局,各区(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国家金库北京各代理支库:

  根据《财政部关于同意北京市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函[2011]57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1]72号)有关要求,我市自2012年1月1日起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现将《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关于同意北京市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函[2011]57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1]72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教育附加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上缴市级国库,纳入市级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  缴库时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缴入市级金库。

  第四条  地方教育附加缴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27项“地方教育附加收入”科目。支出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5类“教育”10款“地方教育附加支出”下的相应项目。

  第五条  各级国库部门应认真审核缴库凭证,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和预算科目及时办理入库。

  第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和人行营业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 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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