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杭人社发[2011]]199号 2011-10-28 各区、县(市)劳动保障局、杭州经济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市社保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6]48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146号)等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确保退休人员的待遇水平合理衔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1年1月1日起,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按浙政发[2006]48号文件规定执行,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不再实行新老办法对比。 二、为合理衔接新老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继续实行发放过渡性调节金的办法。过渡性调节金根据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等因素确定。 公式为: 过渡性调节金=基准调节金+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缴费年限×调节系数。 公式中基准调节金、调节系数按省统一公布的确定。 2011年基准调节金确定为50元,调节系数确定为1。 对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办法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59号)规定,按“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办法参保的退休(退职)人员,其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应乘以缴费系数后确定。 三、2011年新退休人员中,凡符合《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可发给最低基本养老金。最低基本养老金计发口径为:按上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当地2010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百分之六十的,由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当地2010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百分之六十予以补足。2010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按当地2010年度基本养老金月平均支出总额除以2010年度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平均离退休(退职)人数后的额度确定。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发[2005]38号、浙政发[2006]48号等文件规定及本通知精神,认真做好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工作,保障企业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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