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非全日制用工支付的报酬可以所得税前列支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并明确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据此规定,支付给被用工者合理报酬,不需到地税机关代开劳务发票后,可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所以只要企业与劳动者签订了非全日制用工协议,就可以所得税前扣除。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