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税收挖潜空间巨大,管理亟待加强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陈捷 人气: 时间:2012-10-29
摘要:  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中第一次明确提出 非居民企业 的概念。自2009年以来,深圳市国税局非居民税收收入持续增长,年均增长率约为34%...

  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中第一次明确提出“非居民企业”的概念。自2009年以来,深圳市国税局非居民税收收入持续增长,年均增长率约为34%.特别是2011年,深圳市国税局积极采取多项措施有效堵塞征管漏洞,共实现源泉扣缴收入17.4亿元,同比增长超过3倍,占当年非居民总税收收入的91%.由于深圳市外向型经济特征明显,国际经济活动在深圳日益增多,境外资本、信息、技术和劳动力等在深圳形成了许多非居民税源。可以预见,深圳市非居民税收将日益呈现出迅速增加的态势。基于此,不断加强非居民税收的管理就显得非常重要。

  笔者认为,加强非居民税收的管理,首先应该着力构建非居民税收专业化管理机制,强化税源的日常监控和管理。具体来说,就是要做好以下工作:
  ——构建专业化管理工作机制。把非居民税收纳入日常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和分事项重点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指定基层税务机关专门科室负责本地区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推行分类管理,对非居民企业分规模、分国家(地区)、分项目类型等实行有差别的税收管理;建立健全非居民税源监控机制,强化事中监管和事后核查,准确掌握非居民税源变动情况。

  ——推行差别化的风险管理。一是把取得积极所得的非居民企业分为常规纳税人(如分公司、代表处)和临时纳税人(如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的纳税人),对于常规纳税人,重在税基管理和归属所得管理,对于临时纳税人则重在抓好登记备案等税源监控;二是对取得消极所得的非居民企业,分别就其取得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租金和财产收益,分析其潜在的税收风险,采取相应的税源监控手段,加强源泉扣缴管理。同时,加强对源泉扣缴义务人的引导,在帮助源泉扣缴义务人全面了解其扣缴义务和履行方式的基础上,采取相应的代扣代缴激励措施,及时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促进源泉扣缴义务人自觉、准确地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抓好非居民企业自行申报工作。对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敦促相关企业严格按照税收法律的要求,办理税务登记,自行依法申报纳税。对于未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登记、申报而由税务机关指定扣缴义务人的,要依法严格核定国内劳务比例和利润率,防止税收权益流失。同时,要结合本地实际,以重点建设项目为重点,抓好非居民税务登记、申报征收以及相关境内机构和个人资料报告工作。?

  其次,应加大非居民税收管理热点、难点领域的工作力度。在具体工作中,一方面,要建立既有骨干网络又有攻坚小组的工作机制,集中主要资源和力量查办一批有影响力的案件;另一方面,要高度重视对经典案例和相关工作经验的总结和剖析,内容应包括案件的由来、发现的经过、政策的界定、争议的排除、谈判的过程、税款的征收等多个方面,定期开展座谈研讨活动,及时学习和推广经验。

  再其次,要着力解决征纳涉税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信息管税水平。具体来说,就是要强化信息系统的业务支持功能,方便对非居民税收事项的审查判定,帮助经办人员提高把握政策的能力;强化信息系统的信息识别筛选功能,对纸质资料的关键信息进行数据格式采集,实现不同非居民税源数据之间的分析比对、税务风险疑点的逻辑监控提示以及同类非居民税收管理事项或案例的汇总和统计。同时,建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与流转税、征管、计统、进出口、稽查等部门的信息沟通机制,加强与外汇管理、海关、银监、工商、贸促会等相关部门的信息交换。另外,全面利用关联申报、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信息共享等措施,及时对非居民企业税收收入及税源情况进行分析和监控,切实建立全方位、多角度的非居民税源监控机制。

  作者: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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