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力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温政办[2013]30号 2013-02-2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大力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2月26日 关于大力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工作,特制定若干政策措施如下: 一、财税优惠 (一)“个转企”纳税人实行5年财政扶持政策,“个转企”当年起3年内实缴税款地方财政留成全额予以奖励,后2年按实缴税款地方财政留成50%予以奖励。奖励资金按现行财政分成体制规定分担。 (二)对“个转企”后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给予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期纳税有困难并符合税法规定的,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延期缴纳税款。 (三)转型前的个体工商户与转型后的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固定资产)的划转,如果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变的,免收交易手续费;其中转型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免征契税。 二、社保扶持 (四)个体工商户从转型升级为企业当年起,社会保险缴纳可实行3年缓进期,缓进期内允许其暂不按企业申报,其员工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原已按企业参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体工商户,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金融支持 (五)各金融机构对“个转企”企业的信贷支持情况,纳入人民银行中小企业信贷政策评估的范围;积极给予贷款支持,合理确定利率水平和贷款期限,创新还款方式,拓宽抵押担保物范围。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要求、发展前景和信用较好但暂时有困难的小微企业,贷款利率不上浮。 四、准入便捷 (六)下放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的登记权限。对未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可由当地工商局委托基层工商所直接办理变更登记。 (七)各前置审批部门要放宽对“个转企”对象许可事项的审批限制。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不变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后,凭工商部门出具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证明书直接办理有关前置许可事项变更登记。各前置审批部门要积极提供便利,并给予政策倾斜,优化程序报批,优先审核发证,免收变更费用。 (八)放宽对“个转企”对象的年检要求。原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后,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明确规定企业年度检验时必须提交审计报告的以外,3年内年检时可不审查注册资金(本)、不要求提交审计报告。 上述政策措施实施后,此前我市有关“个转企”政策规定与本措施相抵触的,以本措施为准;本措施执行期间,中央、省或上级有关部门的“个转企”政策更优惠的,执行中央、省及上级有关部门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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