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征税收入,指从性质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负有纳税义务并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组成部分的收入。企业所得税法首次在我国法律上确立了“不征税收入”的概念,是企业所得税法的一大制度创新。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那么,不征税收入对企业所得税有没有影响? 符合不征税收入确认条件对所得税的影响 (2)2011年12月31日购买设备 (3)2012年1月~12月计提折旧 (4)2012年1月~12月摊销递延收益 (5)2012年1月~12月结转研发费用 上例中,A企业一次性取得财政拨款收入180万元,如果该笔收入符合不征税收入的确认条件,则当年会计确认营业外收入的18万元,应做纳税调整减少处理;财政拨款形成的固定资产所对应的折旧不得在税前扣除,但超过财政拨款相对应的固定资产部分计提的折旧可以在税前扣除。具体调整时,通过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十四行“不征税收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8万元;通过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第三行“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进行调整,其中资产原值栏目下,第一列账载金额210万元,第二列计税基础30万元,本期折旧、摊销额栏目下,第五列会计为21万元,第六列税收为3万元,从而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第七列为18万元(第七列=第五列-第六列=21-3=18)。本年度由于财政拨款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8万元,同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18万元,对企业所得税没有影响。未来9年,就财政拨款而言,通过附表三累计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62万元,同时通过附表九累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62万元,对企业所得税没有影响。 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确认条件对所得税的影响 因此,不征税收入和征税收入在摊销和递延期内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是零,所影响的只是资金的时间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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