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地税发[2009]14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1-01
摘要: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政策的通知》(粤地税发[2009]19号,以下称19号文)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2009]143号      2009-01-01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政策的通知》(粤地税发[2009]19号,以下称19号文)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市属各区(含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纳税人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凡年减免税额分别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下同)的,由市属各区地方税务局按照19号文规定的困难减免认定原则进行审批,同时抄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备案;年减免税额分别在3万元以上的,报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二、从化、增城两市纳税人申请减免房产税,由当地地方税务局按照《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第八条规定进行审批。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减免税额在3万元以下的,由当地地方税务局按照19号文规定的困难减免认定原则进行审批,同时抄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备案;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减免税额在3万元以上的,报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三、税务机关按年集中受理纳税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申请,受理期是当年的6月份,市属各区(市)地方税务局上报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减免的请示,须在7月30日前报送。

  四、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工作适用上述规定。

  原《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函[2005]34号)第一、二点和《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5]90号)第一、二、三点同时废止。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9年01月01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