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1日起,优化纳税人跨区迁移服务

来源:央视新闻 作者:王楠 人气: 时间:2024-08-15
摘要:在优化事前提醒方面,税务机关将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信息共享,根据共享的跨区住所变更登记信息,通过电子税务局等渠道向纳税人推送跨区迁移涉税事项办理指引,提醒纳税人查询办理未办结涉税事项。

       今天(1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税总征科发[2024]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纳税人跨区迁移 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通知】,从2024年9月1日,进一步便利纳税人跨区迁移,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加强事前、事中、事后涉税服务

       在优化事前提醒方面,税务机关将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信息共享,根据共享的跨区住所变更登记信息,通过电子税务局等渠道向纳税人推送跨区迁移涉税事项办理指引,提醒纳税人查询办理未办结涉税事项。


       在事中办理提速方面,一方面优化未办结事项办理;另一方面,简化发票使用手续,对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纳税人,信息系统自动将其发票额度转至迁入地。纳税人使用税控设备的,在省内迁移时,可线上变更税控设备信息;在跨省迁移时,可线上远程注销税控设备,直接向迁入地税务机关领用税控设备,或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

       同时,分类处理涉税风险。纳税人存在未完成风险任务的,税务机关对低风险的即时办理迁移手续,将风险任务推送至迁入地税务机关继续处理;对中、高风险的按规定限时完成风险应对后,及时办理迁移手续。此外,还将优化退税办理环节。纳税人存在多缴税款的,信息系统会自动提醒办理退税。

       在完善事后服务方面,迁入地税务机关将提供“一站式”迁入服务,保障纳税人纳税信用级别、发票额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等权益和资质得以延续,并及时辅导纳税人办理迁移前未办结的涉税事项。

       优化纳税人跨区迁移服务 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级税务机关持续优化纳税人跨区迁移服务,坚决抵制地方保护主义,严禁协助阻拦纳税人正常迁移,严禁违规发起风险任务阻断纳税人迁移,严禁额外增设条件门槛阻碍纳税人迁移。对于违规阻碍纳税人跨区迁移的文件和要求,一律不得执行,并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对纳税人跨区迁移违规设置障碍的税务机关及相关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税 屋提示——

  通过检索相关的司法判例,企业跨区迁移涉及到企业的注册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发生变更,以及由此产生的民事管辖权争议问题。在相关的案例中,法院在判断企业住所地时,通常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解释,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定义为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2012)浙金辖终字第86号、(2018)黑10民辖终2号、(2016)皖0103民初1641号(2018)吉0193民初2240号之一中均提到了企业因迁移而请求变更案件审理法院。例如,(2012)浙金辖终字第86号中,永康市赛克车业有限公司通过书面形式通知供应商,公司已搬迁到金华市婺城区,原审法院因此认定其公司住所地在金华市婺城区;(2018)黑10民辖终2号中,牡丹江市禾世精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牡丹江市爱民区;(2016)皖0103民初1641号中,中皖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请求将案件移送至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支持了这一请求;(2018)吉0193民初2240号之一中,冠达快递有限公司将住所地迁移至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法院认为该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

  (2015)新中民管终字第321号、(2015)新中民管终字第320号(2016)渝03民初字173号中则展示了企业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要办事机构已迁移,导致法院不予支持其变更管辖的请求。例如,(2015)新中民管终字第321号中新乡港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声称自2012年2月以来一直在新乡市办公,但未能证明,故上诉理由不成立;(2015)新中民管终字第320号也是同样情况。

  (2017)浙01民辖终378号(2017)沪02民辖终1089号中,浙江中煤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和上海极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分别声称将注册地迁移到绍兴柯桥地区和上海市闵行区,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支持其主张,因此法院不予支持变更管辖的请求。

  综上所述,当企业发生跨区迁移时,如果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主要办事机构的变更,则可以向变更后的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变更请求。反之,如果企业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来证明其迁址,那么原注册地或登记地仍可被视为住所地,继续由相应的人民法院管辖。此外,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还会考虑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以确定具体的管辖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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