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预缴税款需要提供的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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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5-07-20
摘要:预缴税款需要提供的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17号) 政策规定 政策解读 第七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二)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
预缴税款需要提供的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政策规定 |
政策解读 |
第七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二)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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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对纳税人预缴税款时需要提供资料的规定。由于应分建筑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并分别预缴,因此,纳税人预缴税款时需要提供必要的材料。这些必要的材料包括:
1.由纳税人自行填写的《增值税预缴税款表》,该表包括纳税人的基本信息以及预缴税款相关信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纳税人有多个建筑工程项目同时需要预缴,应分项目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2.预缴税款的前提是跨县(市、区)提供了建筑服务,因此,建筑合同是预缴的基本参考依据,在预缴税款时,纳税人需要提供与发包方签订的加盖公章的建筑合同复印件。
3.由于计算预缴税款可以扣除分包款,因此,如果存在分包业务需要扣除分包款的话,纳税人还需要提供与分包方签订的加盖公章的分包合同复印件,以及作为允许扣除凭证的加盖公章的发票复印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明确,纳税人办理预缴手续时,不再需要提供合同原件,只需出示加盖公章的合同及发票复印件即可。 |
《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八、《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发布)第七条规定调整为:
纳税人跨县(市、区)(2017年5月1日起,改为跨地级市)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
(一)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二)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三)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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