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尿素产品增值税先征行返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财税[2004]33号 2004-01-17 税屋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本法规自2008年1月31日全文失效。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尿素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4年1月1日到2004年12月31日,对尿素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返还50%的办法。具体返还办法由财政部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处理。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4年1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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