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等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1]150号 2001-06-27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等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6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应高度重视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并建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各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班子,要切实加强对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目标责任制的考核。 二、为了保证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应结合本局的实际情况,就税收专项检查的分工、检查的安排、检查的组织形式、检查的进度、制定切实可行的检查方案,及时上报检查进度和检查情况。对大案、要案的查处情况,应根据市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大案要案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2000]196号)的要求,及时上报市局稽查局。 三、在税收专项检查中,在做好内部部门间的沟通、协调、配合的同时,应加强与外部公安等部门的联系与配合。检查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四、在税收专项检查中,要严肃税收法纪,严格加收滞纳金及处罚制度。对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得以罚代刑,认真做好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及时入库工作。 在税收专项检查中,凡发现税务人员涉及违法违纪行为,一经核实,要严肃处理。 五、税收专项检查方案,于7月5日前报市局稽查局;《税收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为旬报表,从7月10日起累计报送第一期报表,该表于每旬终了后三日内报送市局稽查局,同时附送大要案及税务人员违法违纪案例情况;税收专项检查信息,每旬报送一篇文字材料,随《税收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一同报送;税收专项检查总结于2001年10月10日前由区、县局,直属分局汇总后,报市局稽查局,同时报送《全国商贸企业税收专项检查汇总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商贸企业情况汇总表》、《偷税100万元以上商贸企业情况汇总表》、《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汇总表》。 六、为了推动此项工作的开展,市局已将本次税收专项检查工作作为三季度重点工作之一,并列入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将深入到区、县局,直属分局检查贯彻落实情况,了解工作进度,组织听取工作汇报。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在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市局汇报。 附件:税收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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