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废增值税票无法退回的会计处理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0-22
摘要:  案例:某超市与南方海产品经销公司(简称南方公司)有长期商品供应合同,超市缺货时,南方公司很快就会将需要的商品送到,但合同规定货到验收合格付款...
  案例:某超市与南方海产品经销公司(简称南方公司)有长期商品供应合同,超市缺货时,南方公司很快就会将需要的商品送到,但合同规定货到验收合格付款。2007年1月30日超市责成南方公司为其发海蟹一批,2月1日该批海蟹运到后发现冷冻车的制冷系统出现了问题,全部产品均已融化,并发出刺鼻气味,不能再食用,为此,根据合同规定,又因该批海蟹属时令商品,不需要再进行调换,因此,超市提出退货,南方公司同意退货,但南方公司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责成司机将发票带到了该超市,电话联系南方公司,该公司已将这批货物作销售记账处理,金额1100000,税额143000,请问:在这种情况下超市会计如何处理?

  政策分析这是一个很典型的案例,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都会遇得到。但是,根据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简称新《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第二十条还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一是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二是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三是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也就是说,新《规定》允许作废的专用发票仅限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况,而且首先必须是销货方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不能超过开票当月。从本案例分析看:需要退回的发票已超过开票的当月,并且销货方已记账,所以该批退货的增值税发票不能再退回销货方作废,而只能申请其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冲账。

  处理办法1.认证已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据此做假进货的会计处理。

  借:库存商品——海蟹(待退货)  1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143000

   贷:应付账款——南方海产品经销公司  1243000

  有人说,在这种情况下,不需作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处理,因为这样处理企业多抵扣了进项税。

  其实,这种说法是不对的。上述处理虽然超市比实际多抵扣了税款,但符合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一是新《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简称《申请单》),申请销货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新《规定》第十三条、第二十条规定了严格的已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退回作废的条件,以本案例条件不能将增值税专用发票退回作废。三是新《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了红字专用发票的冲账规则,即:购买方必须暂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简称《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四是根据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及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运行规则,不允许退回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购货方不认证抵扣,系统则会将其确定为滞留票,并向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发出核查信息。

  2.如果认证未通过,可以含税成本作假购进处理,不抵扣进项税,即:

  借:库存商品——海蟹(待退货)  1243000

   贷:应付账款——南方海产品经销公司  1243000

  3.根据新《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申请其出具《通知单》,要求销货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4.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通知单》,一方面要求销货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另一方面,根据新《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本案例即以红字冲销已作假购进的会计分录:

  借:库存商品——海蟹(待退货)  -1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143000

   贷:应付账款——南方海产品经销公司  -1243000

  5.如果当时认证未通过,以含税成本作的假购进处理,则可作如下调整分录:

  借:库存商品——海蟹(待退货)  -1243000

   贷:应付账款——南方海产品经销公司  -1243000

  需要说明的是:在实际工作中退货的原因很多,所处的环节也不同,非本案情形应区别不同情况按照新《规定》的相关条款及财务会计规定进行处理。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