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政办发[2015]159号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12-30
摘要:金华市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企业信用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市企业信用联合奖惩的指导和协调。金华市信用信息中心(以下简称市信用信息中心)负责企业信用信息归集、整合和发布工作,为实施信用奖惩提供所需的信用信息。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金政办发[2015]159号        2015-12-3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金华市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30日

金华市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深化我市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发挥信用建设的保障作用,促进企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引导各部门、各行业依法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浙江省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实施办法(试行)》《金华市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企业信用联合奖惩,是指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和依法授权或者受委托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公共服务机构(公共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和行业服务机构)等根据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信用记录和信用状况,对其依法联动实施奖励性或者惩戒性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 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应当坚持奖惩信息共享、部门联动实施、依法公正执行、责任主体明确的原则。

  第四条 金华市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企业信用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市企业信用联合奖惩的指导和协调。金华市信用信息中心(以下简称市信用信息中心)负责企业信用信息归集、整合和发布工作,为实施信用奖惩提供所需的信用信息。

  第五条 市信用信息中心依据规定对企业按以下标准进行分类:

  (一)A类:表示该企业有荣誉信息,且无失信信息;

  (二)B类:表示该企业无荣誉信息,且无失信信息;

  (三)C类:表示该企业有二条以内失信信息;

  (四)D类:表示该企业有三条(含)以上失信信息或者有严重失信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信息。

  第六条 荣誉信息是指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公共服务机构依法认定,对判断企业信用状况起正面作用的记录。

  第七条 失信信息是指由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公共服务机构依法认定,对判断企业信用状况起负面作用的记录(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免责的行为除外),具体包括:

  (一)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异常名录的记录;

  (二)未通过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专项或者定期检查的记录;

  (三)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发生两次(含)以上死亡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记录;

  (四)发生质量责任事故的记录;

  (五)被评为环保不良企业的记录;

  (六)发生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记录;

  (七)被认定为“非正常户”或存在欠税(费)、偷税、骗税和抗税行为的记录;

  (八)未履行生效裁判所确定义务的记录;

  (九)人民银行信贷征信系统显示贷款有严重不良信用的记录;

  (十)违法募集资金、违规担保或者关联方交易舞弊的记录;

  (十一)发行人、上市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各方及收购人所作的公开承诺未履行或者未如期履行的记录;

  (十二)因证券期货侵权、违约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较大民事赔偿责任的记录;

  (十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为本企业担保又未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清偿责任的记录;

  (十四)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走逃的记录;

  (十五)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正在执行刑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且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记录;

  (十六)企业受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关闭或停产停业,撤销或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的记录;

  (十七)企业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记录;

  (十八)其他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公共服务机构依法认定的失信记录。

  第八条 严重失信信息是指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被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停产停业,撤销或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被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列入失信“黑名单”或认定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失信记录。

  第九条 荣誉信息记录期限为荣誉事项有效期。企业失信信息记录期限为失信行为认定之日起三年。

  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失信信息记录期限为五年,自失信行为认定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计算,超过五年的予以删除。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失信行为记录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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