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业务、资金回流,又一家灵工平台因虚开被判

来源:华税 作者:华税 人气: 时间:2024-03-15
摘要:实践中,灵活用工平台常被用作企业虚开、偷税的工具,风险日益增加。有鉴于此,本文以此案为引,就灵活用工平台进项不足、常见的风险业务等问题予以讨论,以飨读者。

  编者按:近期,某灵活用工平台工作人员因接受平台的指示、安排,负责与有开票需求的下游公司、企业对接,促成虚开发票的业务,被法院认定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及虚开发票罪并追究刑事责任。随着近年来灵活用工业务的发展,涉税合规的紧迫性日益凸显。实践中,灵活用工平台常被用作企业虚开、偷税的工具,风险日益增加。有鉴于此,本文以此案为引,就灵活用工平台进项不足、常见的风险业务等问题予以讨论,以飨读者。

  01、案情简介:利用黄金票增加进项后对外虚开

  (一)基本案情

  2020年至2022年7月,A公司、B公司、C公司等L集团相关公司为达到虚开增值税发票获取相关利益的目的,“通过向中国黄金公司购买黄金并立即进行锁价回购无实物交易的方式开出增值税发票,骗取增值税发票进项额度后”,又通过利用灵活用工平台虚构用工、虚假交易等方式,为下游有需求的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

  2020年5月至2022年4月,被告人单某某在担任A公司业务员期间,按照公司指示和安排,对接有开票需求的下游公司、企业,促成合作意向后,与公司履约部、财务部等部门配合,以虚构的推广费、技术服务费、人力资源服务费等名义,采用资金回流方式,为下游公司、企业虚开发票。其中,单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税额694万余元;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涉及金额138万余元。通过这两项虚开行为,被告人单某某在职期间取得违法所得13万余元。

  (二)法院观点

  法院首先认为灵活用工平台的“推广费、技术服务费、人力资源服务费”均无真实业务,属于虚开。被告人单某某明知其任职的公司对外无实际交易或者提供虚假服务的情况下,仍按照要求实施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应予数罪并罚。

  紧接着,法院就被告人公司员工的身份认为,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缴违法所得,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减轻处罚。因此,单某某尽管对外联络虚开的增值税额近700万元,依然取得了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的结果。

  (三)小结

  综合本案分析,灵活用工平台业务的涉税风险点发生了新的变化。过去,灵活用工平台缺少进项发票的业务困境长期存在,因此特别依赖地方政府的财政返还或者税务机关的委托代征代开资质。但是,随着中央清理违规财政返还和地方税收政策,灵活用工的业务模式难以为继,平台成本不断攀升。因此,不少平台开始想办法解决进项问题。本案中,涉案灵工平台与传统的“黄金票”产生了关联,使得业务更加复杂化。

  为了梳理灵工平台的常见风险,本文从涉案灵工平台虚增进项的手段切入,进一步对实践中常见的灵工业务模式予以梳理,分析其中的风险。

  02、“黄金票”为何能帮助灵工平台虚增进项?

  (一)灵活用工平台的进项之殇

  灵工平台自诞生之初就担负着提高人力资源配置效率、降低用工企业用人成本以及保障用工企业税务合规等多重功能。从灵工平台在业务模式中的中介地位出发,灵活用工人员和用工企业之间的交易建立在其“撮合”的基础上:灵活用工人员和用工企业分别在平台上注册成为自然人会员和企业会员,企业会员在平台上发布用工需求,灵活用工人员自行接单,与企业会员达成交易合意,并为其提供劳务、服务。在这一过程中,灵工平台一面从用工企业收取用工服务费,代其向灵活用工人员支付,另一面向用工企业收取代理服务费,计入平台收入。

  从税务上看,灵工平台有效缓解了传统用工模式下用工单位用人成本列支的难题,通过取得委托代征、代开发票资质,也将灵活用工人员的个税征收纳入监管视野。但是,传统用工模式下用工企业难以取得进项发票的问题转嫁到灵工平台上,以前灵活用工人员不愿为用工企业代开发票,如今也不愿或无法为灵工平台开具发票。

  在这一背景下,部分灵工平台借由代灵活用工人员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为自己开具增值税发票,或是凭借委托代征、代开发票资质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甚至可能会选择非法购买交通费、劳务费、邮电费等发票来抵扣进项和成本扣除,以此来解决发票困境。但是,还有很大一部分灵工平台纾解发票困境、缓解税负过重的方式是依赖地方财政返还。更有甚者把财政返还作为虚开牟利的工具,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引发刑事责任追究。

  (二)“黄金票”补充平台进项的“隙”与“槛”

  2002年10月,上海黄金交易所(简称“上金所”)正式运行,立时成为我国唯一合法的全国性黄金交易场所。上金所实行会员制组织形式,按照现行黄金交易的增值税税收政策,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有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凭证》),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在这一政策优惠下,黄金流动性大大提高,并且通过上金所销售黄金一定会合法开具发票,黄金经销行业并没有进项不足的问题。由于黄金经销企业的下游是黄金零售商,黄金零售商对接的下游客户则是个人消费者,没有索要增值税发票的习惯或需求,因此黄金零售商取得进项发票的动机大大削弱,导致黄金经销企业在经营中积累了大量“富余票”。这些“富余票”就成为本案灵工平台进项的来源。

  过去,“黄金票”虚开往往被用于解决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电解铜企业以及合金企业无法取得进项发票的问题,但即使同属“金属”,这些企业代开“黄金票”,转而实际销售加工铜或铜合金,很容易因进销品名不符导致被税务稽查。因此,在黄金经销企业与用票企业之间往往需要嫁接变票企业,将黄金票变名为合金、电解铜发票。本案中,涉案灵工平台的业务范围显然与黄金的生产加工、销售缺乏联系,其以“黄金票”做进项,到了抵扣环节也难以对进销背离的现象作出合理解释,更容易引发税务稽查。

  03、风险高发的灵工业务模式

  依托互联网技术发展,灵工平台迅猛发展,市场规模稳步上升,发展空间十分广阔。与此同时,税收领域监管逐渐强化,大量灵工平台虚开案件浮出水面,灵工平台的税务风险陡然上升,亟待加强税务合规。

  (一)通过转换收入性质为员工做“薪酬筹划”

  本案中,涉案灵工平台以技术服务费、人力资源服务费的名义为下游企业开票,所对应的经济行为实质很可能就是用工企业的“薪酬”。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属于综合所得,适用税率最高达到45%,高收入群体税负相当沉重。而经营所得不仅适用税率最高仅为35%,且能够对经营成本、费用和损失等进行税前扣除,加之以往部分地区为招商引资、鼓励发展,为在当地注册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提供了极其优惠的核定征收政策或者财政返还,因此,通过将高收入个人的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转换为经营所得,能够实现综合税负率大大降低的效果。

  实践中,灵工平台盈利的一个重要方向是帮助高收入群体进行“薪酬筹划”。即灵工平台通过为高收入个人在提供核定征收和财政返还的地方代为注册个人独资企业、个体户,帮助其伪造税务资料和阴阳合同、转换收入性质、拆分收入,从而将本无税收优惠的高收入个人置入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之内。

  事实上,高收入个人谋求低税负的行为极易被认定为偷税,在这个过程中出谋划策的灵工平台也不能幸免,极易被认定为帮助偷税。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规定,税务代理人违法造成偷税的,纳税人应承担补税及滞纳金的责任,而税务代理人应按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标准处罚款。如果纳税人偷税转化为逃税罪的刑事责任追究,灵工平台则构成帮助犯。

  不仅如此,上海高院公布的(2023)沪0113刑初729号一案中,被告人常某在用工企业从事人事工作期间,为降低公司经营成本,为员工、技术人员拆分工资和避税,以灵活用工为名,在未发生真实服务的情况下,以支付6.8%开票费的方式,让灵工平台回流发放薪资,并为用工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700余万元。被告人常某被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如果灵工平台不具有善意开票的抗辩情形,其还可能被认定为虚开犯罪的共犯。本文引入案例即体现了这种刑事风险。

  (二)通过虚开发票为企业做“成本筹划”

  实践中,有的用工企业为了规避为员工扣缴工资个税和缴纳社保的的义务,会让员工挂靠在灵工平台,以提供劳务的名义从事企业安排的工作,并以发放劳务费的形式向其支付报酬。在这一过程中,有的灵活平台打着实现无票合规入账、为企业降低用工风险、用工成本的旗号,在没有真实的业务往来情况下,肆意虚开发票。通过这种方式,用工企业可以取得平台开具的发票进行成本扣除,甚至可以取得专用发票用以抵扣进项。但在目前全链条的税务强监管趋势下,无论灵工平台出于何种动机对外虚开,即使是用工企业欺骗平台虚开、恶意受票,一旦链条中一方暴雷,涉税风险将传导至上下游企业。

  (三)易引发资金回流嫌疑的垫付返还业务

  本案中,涉案灵工平台对外虚开环节存在资金回流。这种现象在灵活用工的业务模式中也比较常见,且容易引发税务风险。

  尽管资金回流通常和虚开发票相联系,但是,实践中并非所有的资金回流都构成虚开。在灵活用工业务中,主要是因为用工时出现了现金或私户转账的结算方式。在一些用工事项中,灵活用工人员在完成指定劳务、服务后,要求用工企业即时结算报酬,用工企业遂先采取私户转账方式向个人付款。但用工企业在与平台结算时,需要将相应款项支付给平台,为了实现账务合规,再由平台将收取的款项支付给用工企业指定的个人银行卡。

  虽然这种行为具有真实的业务,但这种表面上的垫付款的确产生了“资金回流”以及用工企业向个人重复付款的现象,极易使税务机关基于“资金回流”否认用工真实性。如果平台没有足够的证据佐证业务真实性,很有可能被认定平台虚开。

  04、小结:强化税务合规,隔绝涉税风险

  在目前的政策条件和市场环境下,灵工平台回溯上游面临着进项不足和成本扣除的困境,瞻望下游也存在客户欺诈的风险,面对灵活就业的个人,还可能造成未依法代扣代缴,以及因适用政策不当导致筹划逾越法律的边界,引发偷税等法律责任的追究。

  基于此,灵工平台更应当谨守业务真实性的经营底线,通过严格的资料审核确保灵活用工人员身份真实,且与用工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确保报酬实际支付给灵活用工人员本人,尽量避免代收、垫付等行为以及现金或私户交易等结算方式。此外,在日常的业务开展中,灵工平台应当做好业务资料的留存,审核确认劳务合同上服务内容、期限、价格等信息与实际提供劳务的情况一致,并据此形成业务真实的完整证据链,做到核查资料留痕,防止客户风险牵连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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