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是一家供热公司。2007年,公司向新用户收取一次性城市供热入网费合计350万元。请问,我单位收取的一次性城市供热入网费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一次性入网费用,是指某些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在向客户提供各种管道、网络等接口服务之初,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向客户一次性收取的入网费用。如有线电视公司收取的有线电视入网费、提供城市供热、供水服务的企业向客户收取的入网费、提供污水处理的企业向客户收取的排污入网费等费用,该费用在收取以后,无论发生何种情况,收取企业均不再负有向客户退还的义务。《》()第八条规定,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 由于你单位收取的一次性城市供热入网费既与企业的销售数量、服务期间无关,又不与用户的使用时间及使用数量相联系,因此,你单位收取的一次性城市供热入网费是一种经营性收费,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应该按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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