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主要职责。 (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履行以下职责: 1、组织并指导各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落实综合奖补政策; 2、加强企业技术改造情况的监测和分析; 3、依据企业技术改造情况提出年度综合奖补预算建议; 4、会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年度综合奖补资金申报通知; 5、组织对综合奖补资金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 6、配合省财政厅下达综合奖补资金计划; 7、配合省财政厅做好综合奖补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二)省辖市、县(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辖区内(省辖市负责所辖市区,县级负责所辖县域,下同)综合奖补资金申请材料的受理汇总; 2、组织对辖区内综合奖补资金申请材料的审核和推荐工作; 3、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将通过审核的申请材料联合行文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县(市)上报省同时抄送所属省辖市); 4、配合财政部门做好辖区内综合奖补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第九条 省级国税、地税部门履行以下职责:经申请企业授权,提供该企业已提交税务机关的如下申报资料: 1、申请企业在申报年上两个年度主要税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下同)入库税收额; 2、在申报年上一年度已抵扣的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累计(不包括已作进项转出的部分和不动产抵扣部分,以下称为“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抵扣税金”)。 第十条 统计部门主要职责。 (一)省统计局履行以下职责:参与综合奖补资金申请材料审核。 (二)省辖市、县(市)统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参与辖区内综合奖补资金申请材料审核,核实企业基本信息并确认企业是否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奖补标准 第十一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是在江苏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信用良好、依法纳税,积极开展技术改造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二)企业应有正在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方向和江苏产业结构调整支持方向,项目实施地在江苏省境内。 (三)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应取得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或核准批复。 (四)企业在申报年上一年度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抵扣税金(应剔除已作进项转出的部分和不动产)对应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5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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