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奖补标准 (一)企业综合奖补资金=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全省固定资产投资奖补系数+企业环比新增税收贡献×全省环比新增税收贡献奖补系数。 全省固定资产投资奖补系数=当年综合奖补资金总额×60%÷当年所有申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全省环比新增税收贡献奖补系数=当年综合奖补资金总额×40%÷当年所有申报企业环比新增税收总额。 环比新增税收贡献为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申报年上一年度主要税种税收额环比增量之和(环比新增税收额为零或为负数时,均以零计算)。 (二)综合奖补资金上限。 同一企业当年获得综合奖补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十三条 企业申请综合奖补资金按照属地原则办理,由所在地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牵头负责。 第十四条 奖补申请 (一)每年3月底前,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联合下发年度技改综合奖补资金相关通知。 (二)企业向所在地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以下纸质申请材料: 1、《江苏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综合奖补资金申请表》; 2、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或核准批复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如与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则可不提供); 5、出具信用承诺书,对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 6、同意税务机关提供本细则第九条规定的相关资料的授权书; 7、其他需要证明的材料。 (三)省辖市、县(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受理企业申请材料,会同同级财政、统计部门审核并填报审核意见表、申请汇总表,连同企业申请材料由经信部门、财政部门于6月10 日前联合行文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逾期不予受理。其中,县(市)申请材料同时抄送所属省辖市。 第十五条 资金审核拨付 (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等部门审核各地申请材料情况,对相关企业进行信用查询,配合省财政厅制定综合奖补资金计划方案,并对拟给予奖补的企业名单及奖补资金予以公示,公示后,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委联合下达综合奖补资金。 (二)省辖市、县(市)财政部门按规定将综合奖补资金及时拨付至企业。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省辖市、县(市)财政、经济和信息化、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本辖区内综合奖补资金申报组织工作,做好申报资料存档和信息统计工作,对企业综合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省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对综合奖补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并适时进行抽查。 第十七条 获得综合奖补资金的企业应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综合奖补资金应用于企业技术改造投入。 第十八条 综合奖补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挤占综合奖补资金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建立综合奖补资金失信惩戒制度。 对在信用查询中有严重失信记录的企业,不得安排综合奖补资金。 对有弄虚作假、骗取综合奖补资金等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所在地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将其失信信息推送给当地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并暂停该企业申报资格三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江苏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综合奖补资金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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