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一般性房产税减免规定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0-25
摘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规定,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能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及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规定,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能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及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

  为方便纳税人更好地掌握相关政策,充分享受减免税收优惠,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等文件,结合房产税减免问题,对减免税相关政策进行整理。

  现行一般性房产税减免规定

  房产税是对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经营性房产征收的一种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规定,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房屋大修期间免缴房产税要提前登记备案

  财税地字[1986]8号文件第二十四条规定,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这里强调经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才可免征房产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839号)规定,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纳税人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需要免缴房产税的,应在房屋大修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大修房屋的名称、坐落地点、产权证编号、房产原值、用途、房屋大修的原因、大修合同及大修的起止时间等信息和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查验。具体报送材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税局确定。这里提醒纳税人注意,“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这个概念,一要连续;二要6个月以上。

  国税发[2005]12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因此,房屋大修期间,纳税人要想享受房产税减免优惠,应及时提请税务机关登记备案。

  办理税收减免需提供完备资料

  国税发[2005]12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同时,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

  综合各省现行政策规定,申请房产税减免税需提供以下证件、资料:1.减免税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基本内容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申请减免理由,申请减免法律依据,申请减免事项,包括税种、税款所属年度、金额等。2.减免税审批表,即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申报表。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5.产权证或其他证明材料,如房产税扣除计税房值审核情况表、城镇土地使用税扣除计税面积审核情况表。6.固定资产(房屋)明细账。7.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如所属年度会计财务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以及纳税人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

  注意税收减免审批范围与权限

  国税发[2005]12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减免税审批,禁止越权和违规审批减免税。

  由于房产税减免审批范围与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各省的规定往往不同,减免房产税的审批管理权限也不同,因此,纳税人要注意,各省对办理房产税收减免审批范围与权限的区别。如吉林省规定,对符合减免税条件,年减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税额分别在10万元以下的,由市州地税局审批;年减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税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报省地税局审批。

  国税发[2005]129号文件规定,遭受“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地区和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以及西部地区新办企业年度减免,属于中央收入的税收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的,国家税务总局不再审批,审批权限由各省级税务机关具体确定。审批税务机关应分户将减免税情况(包括减免税项目、减免依据、减免金额等)报省级税务机关备案。而仔细查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上述各税提出减免税收时限的要求,发现各省规定不一。这就意味着符合财税[2008]62号文件规定可以享受上述税收减免优惠的纳税人,务必掌握所在地主管财税部门有关申请受理时限等规定,以免因逾期申报减免税而不能及时享受税收优惠。

  把握税收减免相关政策规定

  国税发[2005]129号文件还明确了与税收减免的有关政策,纳税人应予以关注。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

  1.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的,应当纳入正常申报,进行减免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申报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和税收管理员应当对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情况加强管理监督。2.减免税审批是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的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减免税批复未下达前,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申报缴纳税款。3.减免税期限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进行一次性审批。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减免税。4.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凡属于无明确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或没有规定申请期限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但不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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