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安徽省统计局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印发改善金融服务财政奖补实施办法的通知[附件废止] 财金[2013]440号 2013-04-16 税屋提示——依据财金[2015]2035号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上市[挂牌]省级财政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本法规附件三《安徽省中小企业直接融资奖励与补助实施办法》废止。 各市、县(区)财政局,金融办,统计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各县(市)支行,各银监分局,有关金融机构: 为发挥财政引导作用,落实着力改善我省金融服务的要求,根据《安徽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皖发[2013]7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意见》(皖政[2013]5号),现将《安徽省新设和引进金融机构奖励实施办法》、《安徽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奖补实施办法》和《安徽省中小企业直接融资奖励与补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1.安徽省新设和引进金融机构奖励实施办法 2.安徽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奖补实施办法 3.[附件废止]安徽省中小企业直接融资奖励与补助实施办法 附件1: 安徽省新设和引进金融机构奖励实施办法 一、奖励对象 1.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联社,下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包括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 2.引进总部或地区总部性金融机构。 二、奖励标准、资金来源和用途 1.新设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省和同级财政按其实收货币资本的1%、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2.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在县域内新设的分支行,省财政按每个30万元予奖励。 3.省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皖北三市和大别山片区(六安市、安庆市)新设的市级分行,省财政给予30万元予奖励。 4.奖励资金用于弥补金融机构的开办经费。 三、奖励资金的申报、审核和拨付 1.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省级分行、徽商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合肥分行应于1月31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上年度奖励资金申请,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政府金融办审核确认;农村银行应于每年1月10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上年度奖励资金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会同金融办审核汇总后,于1月31日前报省财政厅。 2.新设金融机构申请应包括奖励资金申请书、《新设金融机构奖励资金申请表》及以下相关材料: (1)申请新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性奖励的,应当提交验资报告、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申请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行的,应当提交银监部门筹建和开业批文、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3.省财政将按照《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金融专项资金审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金〔2012〕1316号),对各地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确定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和安排额度。复核确定后,省财政厅按规定办理报批程序,对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省级分行、徽商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合肥分行的奖励资金,由省财政厅通过直接支付方式拨付指定的金融机构;对农村银行的奖励资金,由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将省级承担的奖励资金拨付市、县财政部门。市、县财政部门应在收到奖励资金10个工作日内,连同本级应承担的奖励资金,一并拨付给指定的金融机构。 四、管理与监督 1.各金融机构应当如实统计和上报奖励资金申请材料。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申报单位奖励资金申请工作的指导,切实做好奖励资金的审核、拨付和监督工作。省财政厅将组织对各地奖励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各项奖励政策落实到位。 2.金融机构虚报材料、骗取奖励资金的,财政部门将追回奖励资金,取消其以后年度的奖励资格,会同监管部门在全省范围内通报,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处理; 对市县金融办未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金融机构虚报材料骗取奖励资金的,由省政府金融办责令其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对市县财政部门未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金融机构虚报材料骗取奖励资金,或者挪用奖励资金的,省财政厅将责令其改正,追回已拨奖励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五、附则 1.本实施办法执行期限暂定2年,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2.引进总部或地区总部性金融机构奖励政策,继续按照《关于印发引进总部或地区总部性金融机构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财金〔2011〕1548号)执行,相应延长至2014年12月31日。 3.本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关于印发银行行业金融机构服务中小企业和“三农”奖励与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财金〔2011〕1549号)同时废止。 附表:新设金融机构奖励资金申请表 附件2: 安徽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奖补实施办法 一、奖补对象 融资性担保机构。 二、奖补条件、标准、资金来源和用途 (一)担保贷款增量奖励 依法合规经营、平均年化担保费率不高于同期基准利率50%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季末在保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加且融资担保放大倍数达到3倍(含)以上的,省和同级财政按其季末在保贷款平均余额增加额的0.5%,分别给予单户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奖励。同级奖励资金可从当地风险补偿资金中列支,用于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和业务拓展经费补助等。 (二)合并重组及注资奖励 当年通过合并重组方式且注册资本超过3亿元(含)的市县融资性担保机构,省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通过注资方式扩大注册资本规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省财政按其新增注册资本的0.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奖励。奖励资金用于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和业务拓展经费补助等。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新增融资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的,不纳入注资奖励范围。 三、奖补条件的认定和指标口径 (一)奖补条件认定 1.经行业监管部门认定监管合格,并出具相关意见; 2.年化担保费率及放大倍数符合规定; 3.严格执行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及日常财务监管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指标口径 1.融资担保是指《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直接融资担保和间接融资担保,但不包括为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和担保机构自身发放委托贷款提供的担保; 2.年化担保费是指与融资担保项目直接相关的担保费; 平均年化担保费率=(∑A÷∑B)×100%。A是指换算成一年期融资性担保项目对应的担保费,A=﹝当年承保的单个项目担保费÷担保月数﹞×12,B=当年承保的单个项目担保额; 3.季末在保贷款平均余额=∑四个季度末的融资担保余额÷4; 4.融资担保放大倍数=(年初融资担保余额+年末融资担保余额)÷(年初净资产+年末净资产)。 四、奖补资金的申报、审核和拨付 1.融资性担保机构申报担保贷款增量奖励,须提供下列材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1)《安徽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奖补资金申请表》(附表2),并附中介机构对申报条件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2)《安徽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年化担保费率计算表》(附表3),由中介机构编制并签章; (3)中介机构营业执照与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4)所在地监管部门的监管报告; (5)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融资性担保机构申报合并重组及注资奖励,须提供下列材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1)《安徽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合并重组及注资奖励申请表》(附表4); (2)监管部门相关批文及验资报告; (3)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相关材料复印件,需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证实与原件一致。 3.每年1月31日前,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根据本办法规定,将上年度奖补资金申请书和相关资料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4.同级财政会同行业监管部门对本级管理融资性担保机构奖补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于每年2月20前报省财政厅。报送材料为《安徽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申请财政奖补资金汇总表》(附表1)和汇总整理后的分户申报材料。 5.省财政将按照《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金融专项资金审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金〔2012〕1316号),对各地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确定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和安排额度。复核确定后,省财政厅按规定办理报批程序,将省级承担的奖补资金转移支付到市、县(区)财政。市、县(区)财政在收到奖补资金10个工作日内,连同本级应承担的奖补资金,拨付给有关融资性担保机构。 五、管理与监督 1.各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当如实统计和上报奖补资金申请材料。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申报单位奖补资金申请工作的指导,切实做好奖补资金的审核、拨付和监督工作。省财政厅将组织对各地奖补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各项奖补政策落实到位。 2.融资性担保机构虚报材料、骗取奖补资金的,财政部门将追回奖补资金,取消其以后年度的奖补资格,会同监管部门在全省范围内通报,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处理;对市县金融办未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融资性担保机构虚报材料骗取奖补资金的,由省政府金融办责令其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对市县财政部门未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申报单位虚报材料骗取奖补资金,或者挪用奖补资金的,省财政厅将责令其改正,追回已拨奖补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六、附则 1.本实施办法执行期限暂定2年,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2.本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机构服务中小企业和"三农"奖励与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财金〔2011〕1551号)同时废止。 附表1:安徽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申请奖补资金汇总表 附表2:安徽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奖补资金申请表 附表3:安徽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年化担保费率计算表 附表4:安徽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合并重组及注资奖励资金申请表 附件3: 安徽省中小企业直接融资奖励与补助实施办法 一、奖补对象 符合奖补条件的中小企业、皖北地区和大别山片区地方政府。 二、奖补条件和标准 1.对改制成功、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并成功上市的中小企业,省和同级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奖励; 2.皖北地区和大别山片区每培育1家在中小板或创业板上市的中小企业,省财政给予企业所在地政府100万元奖励; 3.对成功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债务融资工具、中小企业私募债和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计划的中小企业,省和同级财政按发行额度3%,分别给予不超过75万元的补助。 三、奖补对象和条件的认定标准 1.中小企业:按照国家工信部、统计局、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不包括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 2.债务融资工具:包括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区域集优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票据等。 3.皖北地区:指《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皖北地区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10〕16号)中重点扶持的三市七县。 4.大别山片区:指国务院扶贫办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编制的《大别山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规划(2011-2020年)》中我省境内12个县。 四、奖补资金的申报、审核和拨付 1.申报成功上市奖励资金的中小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1)奖励资金书面申请; (2)《中小企业直接融资奖补资金申请表》; (3)同级统计部门出具的中小企业标准认定文件; (4)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通知; (5)财政部门要求补充的其他资料。 2.申报债务融资补助资金的中小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1)补助资金书面申请; (2)《中小企业直接融资奖补资金申请表》; (3)统计部门出具的中小企业标准认定文件; (4)发行企业债的提交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批复;发行公司债的提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批复;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提交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接受注册通知书;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提交证券交易所接受备案通知书;发行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计划的提交报安徽银监局的备案文件; (5)募集资金到账证明; (6)财政部门要求补充的其他资料。 3.申报企业应于每年1月10日前向同级财政报送奖补资金申报材料。 4.同级财政收集整理申报企业报送的申报材料后,进行审核,并汇总《中小企业直接融资奖补资金申请表》,连同本级财政申请文件一并与1月31日前报送省财政厅;皖北地区和大别山片区申报地方政府奖励的,由同级财政在申报本地区中小企业成功上市奖励资金时一并申请,无需单独行文申报。 5.省财政将按照《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金融专项资金审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金〔2012〕1316号),对各地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确定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和安排额度。复核确定后,省财政厅按规定办理报批程序,将省级承担的奖补资金转移支付到市、县(区)财政。市、县(区)财政在收到奖补资金10个工作日内,连同本级应承担的奖补资金,一并拨付给指定的资金申报单位。 五、管理与监督 1.各申报单位应当如实统计和上报奖补资金申请材料。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申报单位奖补资金申请工作的指导,切实做好奖补资金的审核、拨付和监督工作。省财政厅将组织对各地奖补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各项奖补政策落实到位。 2.申报单位虚报材料、骗取奖补资金的,财政部门将追回奖补资金,取消其以后年度的奖补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处理;对市县财政部门未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申报单位虚报材料骗取奖补资金,或者挪用奖补资金的,省财政厅将责令其改正,追回已拨奖补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六、附则 1. 1.本实施办法执行期限暂定2年,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2.本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关于印发中小企业上市和债务融资奖励与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财金〔2011〕1550号)同时废止。 附表:中小企业直接融资奖补资金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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