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切实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18.维护企业和企业主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财产,不得非法改变非公有制企业财产的权属关系,不得干预非公有制企业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主的名誉、人身和财产等合法权益。 严禁对非公有制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有关部门要定期对收费项目进行清理,公开透明收费。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非公有制企业收取任何费用,不得要求企业提供赞助,不得指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不得强行推销指定产品等。严格控制对非公有制企业的各种检查。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省人民政府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非公有制企业开展评比活动。建立健全非公有制企业投诉工作协调处理机制,严肃查处侵害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的案件。 19.保障职工合法权益。非公有制企业要尊重和维护职工的各项合法权益,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健全集体合同制度,保证双方权利与义务对等。严格执行《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保障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切实做好安全生产与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职工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 20.加强企业工会工作。建立健全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织,保障职工依法组建和参加工会组织的权利。工会组织要实行民主管理,依法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企业要依法拨付工会经费,支持工会正常开展工作,不得干预工会事务。 六、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做强做大 21.加快产业集群发展。各地要充分发挥产业优势,统筹规划,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向产业园区集聚。鼓励和支持乡村发展“一乡一业、一村一品”,引导产业集群进行技术开发,开展产前、产中、产后配套服务。扶持在国内外市场有明显竞争优势的产业集群不断发展壮大。引导产业集群升级,增强产业集群的带动力和竞争力。引导产业集群中的骨干企业做强做大,带动产业集群发展。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和高新技术产业集群。 22.加强产学研合作。鼓励支持非公有制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科技企业。培育技术市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让,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与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利用国际国内先进的研发机构,攻克企业技术难题,对招标研发项目所发生的费用,由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支持。举办多种形式的科技成果转化对接活动。对非公有资本创办科研开发机构、科技服务平台和申报专利给予支持。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级重点新产品和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做出贡献的非公有制企业或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奖励。对非公有制工业企业购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并在本省实现产业化的,按实际技术转让的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23.鼓励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对已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和国家、省名牌产品称号的非公有制企业,在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等方面优先给予政策支持。对新创的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等的非公有制企业给予奖励。 24.支持发展外向型经济。积极引导非公有制企业承接国外、沿海发达地区的产业转移,大力引进境内外资金、技术、管理和智力,提高企业素质。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扩大出口和“走出去”,到境外投资兴业。充分利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拓展海外生产、销售和服务网络。 25.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者素质。鼓励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参加各种形式的教育和培训,引导企业经营者进一步增强法制意识、创新意识、诚信意识和社会公德意识,提高自身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建立职业经理人才资源库,建立职业经理人测评与推荐制度,加快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职业化、市场化进程。 26.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完善经营管理。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引入现代经营管理模式,完善内部组织结构。公司制企业要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对经营管理和技术骨干实施股权激励,稳定企业人才队伍。 27.扶持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发展壮大。支持一批发展前景好、带动作用强的骨干企业进一步壮大实力,发展成为主业突出、市场竞争力强的大企业。支持和鼓励非公有制企业通过重组、兼并、联合、收购等途径组建一批非公有制企业集团。 七、改进监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 28.改进监管方式。有关部门要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规范监管程序和方式,强化服务意识,规范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水平。对于企业的投诉、申诉、行政复议,有关部门必须及时受理,限时办结。 29.推进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适合非公有制企业特点的信用征集体系、评级发布制度以及失信惩戒机制。强化企业信用意识,健全企业信用制度,建立企业信用自律机制。对资信等级较高的企业,有关登记审核机构应简化年检、备案等手续,金融机构在授信额度、贷款利率等方面给予优惠。 30.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的社会化服务。建立完善融资、创业、技术、培训、法律、质量、市场和信息等服务平台。支持发展创业辅导、人才培训、技术信息、信用评价、管理咨询、法律服务等各类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规范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等自律性组织。规范中介服务行为。 八、进一步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指导 31.建立健全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指导和协调机制。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推进全民创业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处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市、县政府都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构。各级政府要把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年度计划,加强宏观调节和产业引导,实行动态监测和评价考核。要充分发挥工商联在政府管理非公有制企业方面的助手作用。统计部门要抓紧建立符合我省实际的非公有制经济统计制度,及时准确反映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状况。 32.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和表彰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先进典型,在全社会形成支持创业、创业光荣的良好氛围。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抓紧研究制定和完善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具体措施和配套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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