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益诉讼剑指税务机关意味着什么?

来源:衮绣税研 作者:衮绣税研 人气: 时间:2017-01-30
摘要:正义网1月24日刊登了一条新闻。日前,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检察院因合肥市国家税务局怠于履行职责,向蜀山区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新闻内容并未对案件经过进行详细的说明,在缺乏详
正义网1月24日刊登了一条新闻。日前,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检察院因合肥市国家税务局怠于履行职责,向蜀山区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新闻内容并未对案件经过进行详细的说明,在缺乏详尽、确凿的证据时,对案件各种妄加揣测都是非理性的。为此,只有等待相关权威单位披露案件方可知晓。
 
我认为这起案件对各级税务机关及其干部是一个警示。首先,要还原人民检察院行政公益诉讼的本来面目。
 
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为加强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开展提起公益诉讼试点。试点地区确定为北京、内蒙古、吉林、江苏、安徽、福建、山东、湖北、广东、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十三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提起公益诉讼前,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督促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督促、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期限为二年,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算。
 
第一,税收管理领域并未在文件列明行政公益诉讼范围之内。一般来说,文件中的“等”理解为等内,除非有兜底条款。为此,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检察院的行政公益诉讼从字面上拓展了行政公益诉讼范围。《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规定,试点期间,重点是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案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第二,安徽确实在试点地区范围之内。除此之外,还有其他十二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包括江苏。
 
第三,提起公益诉讼前,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督促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履行法定职责。案件中,2016年10月10日,合肥市包河区检察院向合肥市国家税务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该局对上述税收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合肥市国家税务局收到检察建议后未回复检察机关,亦未依法查处涉案违法行为,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根据行政诉讼地域管辖相关规定,包河区检察院将案件线索转交蜀山区检察院。
 
第四,需要得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规定,试点期间,地方人民检察院拟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先行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从新闻内容上看,没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的确信。
 
为此,我认为,该案件的发生至少有以下警示:
 
一是人民检察院对税务机关及其干部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范围和方式不断扩大;
 
二是人民检察院在试点期间内开始尝试突破行政公益诉讼的范围,将税收管理领域作为公益诉讼的对象之一;
 
三是各级税务机关收到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务必谨慎对待,认真处理;
 
四是案件的发展仍然需要持续跟踪,等待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否批准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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