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条款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16-04-28
摘要:省内跨县(市)经营的,总分支机构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合计在1亿元以上,或者分支机构数量在10家(含)以上且总分支机构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合计在5000万元以上。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条款废止]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2016-04-28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9年5月21日起,本法规第二条第一款“报送资料”中第2、3项废止。


为规范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等有关规定,现将山西省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适用条件

省内跨县(市)经营且实行统一核算的总机构及分支机构,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之外,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照本公告规定实行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

(一)分支机构由总机构全资开设、且为非独立法人企业。

(二)总分支机构均应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三)省内跨县(市)经营的,总分支机构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合计在1亿元以上,或者分支机构数量在10家(含)以上且总分支机构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合计在5000万元以上。

(四)实行统一经营、统一采购配送、统一财务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统一计算机联网,财务核算规范。

(五)具有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会计核算、资金使用、货物移送管理要求,准确记录销售收入、货物进、销、存以及资金的使用情况,准确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六)总机构、分支机构没有因虚开增值税发票、骗取出口退税和偷税行为被税务机关处罚。

二、申请程序

(一)报送材料

纳税人申请汇总申报纳税的,由总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送以下资料:

1.纳税人申请报告,并附报《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清册》(附件1)和《总分支机构近两年生产经营纳税情况表》(附件2)。

2.[条款废止]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条款废止]分支机构所属工商部门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核准流程

1.纳税人将申请材料递交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

2.主管税务机关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3.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以正式文件逐级上报省国家税务局。

4.省国家税务局和省财政厅联合核准后,下发正式批复文件。

5.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批复文件,下发《税务事项通知书》。

(三)预征率的确定

汇总申报纳税统一采用预征率方式。预征率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参照纳税人申请前两年的平均税负提出初步意见,由核准机关根据近年的平均税负确定。

(四)分支机构变化管理

经批准实行汇总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分支机构发生增加、变更、减少的,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别向总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及核准税务机关备案,不需另行核准。总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备案当月完成汇总纳税调整工作。

三、申报纳税

分支机构以当期实现的全部应税销售收入按预征率计算预缴增值税,就地申报纳税;总机构统一核算销售收入、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预缴税款和应纳税额,进行申报纳税。

(一)分支机构以当期实现的全部应税销售收入按预征率计算预缴增值税。

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分支机构当期应税销售收入×预征率

(二)总机构汇总核算销售收入、进项税额、预缴税款,计算当期应缴纳增值税。

总机构当期汇总应纳税额=当期汇总销项税额-当期汇总进项税额

总机构当期应补(退)税额=当期汇总应纳税额-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当期已缴纳税额

(三)总分支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

四、发票管理

汇总申报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应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使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机构统一办理的,各分支机构不得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或代开。

汇总申报纳税企业内部调拨货物不得开具发票。

五、后续管理

(一)纳税人生产经营发生变化,已不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相关条件的,核准机关可以取消其按照本公告规定的方式申报纳税的资格。

(二)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其申报纳税情况的分析评估管理。分支机构申报不实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适用税率全额计征增值税。

(三)总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建立健全定期信息交流和沟通机制,加强对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按汇总申报纳税管理的,不再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特此公告。

附件:

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清册.doc

总分支机构近两年生产经营情况表.doc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财政厅

2016年4月28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