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条款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 2017-12-29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本公告作相应修改,修改后内容请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附件《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本法规第二条第(二)项自2019年10月1日起废止。 3.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税务机构名称修订。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公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按照修改前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12月29日 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简化办税流程,方便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适用本办法: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并办理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二)[条款废止]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证》。 (三)在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第三条 [条款修订]纳税人在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在税务登记地、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揽地(含互联网物流平台所在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国税机关(以下称代开单位)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屋提示——“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第五条 完成上述备案后,纳税人可向代开单位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向代开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一)《货物运输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见附件)。 (二)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第六条 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按机动车号牌或船舶登记号码分别填写《申报单》,挂车应单独填写《申报单》。《申报单》中填写的运输工具相关信息,必须与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信息一致。 第七条 纳税人对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第八条 代开单位对纳税人提交资料的完整性和一致性进行核对。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符合要求的,按规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九条 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按照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向代开单位全额缴纳增值税。 第十条 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需要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重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退税等事宜的,应由原代开单位按照现行规定予以受理。 第十一条 纳税人在非税务登记地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改变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实施税收管理。 第十二条 纳税人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按期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其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的增值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第十三条 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销售额,一并计入该纳税人月(季、年)度销售额,作为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实施税收管理的标准和依据。 第十四条 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定期将纳税人异地代开发票、税款缴纳等数据信息清分至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数据比对分析,对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明显超出其实际运输能力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暂停其在非税务登记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及时约谈纳税人。经约谈排除疑点的,纳税人可继续在非税务登记地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五条 [条款修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税屋提示——“国家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第一条第(一)项和附件1同时废止。 [附件修订]税屋附件: 货物运输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国税局: 本人(单位)提供的开票资料真实、完整、准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否则我单位将承担一切法律后果。现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填开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 : 元至角分
注: 1.本表一式三份,由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填写,一份由税款征收岗留存,一份由代开发票管理岗留存,一份交纳税人留存。 2.“车船类型”、“车船牌照号”及“车船吨位”栏次需按照运输工具填写。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8-01-05 一、相关背景 按照现行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大多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向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作为公路运输主体,社会个体车辆多为小规模纳税人,其经营灵活,流动性强,跨区域运输普遍存在,其在异地开展运输业务时,如果无法及时出具发票,容易对其经营造成影响。针对上述情况,我们积极研究制定了《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纳税人提供开票便利。 二、《办法》的具体内容 《办法》主要明确了以下事项: 第一,明确了适用主体为在中国境内提供公路货物运输和内河货物运输的小规模纳税人,且具备相关运输资格并已纳入税收管理。 第二,明确了纳税人可在税务登记地、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揽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三,明确了纳税人在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时,应向代开单位全额缴纳增值税;后续发生填写错误、服务中止、折让等情形,需要办理作废、红冲、重开、退税等事宜,也应由原代开单位予以办理。 第四,明确了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本地和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数据监控和分析。 第五,明确了纳税人申请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提交的资料、纳税申报、纳税期限、主管税务机关征管职能等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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