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外贸企业近期咨询取得进货发票的税率问题,说他们税局要求他们在2018年4月30日及以前出口的货物必须要取得原税率发票(即17%或11%)才能符合退税要求,如果是在这之前出口的货物取得的是16%或10%税率的发票就不能申报退税了。 真是这样吗? 供货商给购买货物出口的外贸企业开具发票,开具时间是依据销售方的纳税义务来判断,而非以外贸企业的出口时间来判断。 即如果纳税义务在2018年4月30日及以前就达到的,理应开具税率调整前即17%或11%的发票;如果纳税义务是2018年5月1日及之后才达到的,那么就应该开具调整后的税率16%或10%的发票。 所以说,这个说5月1日之前出口的货物必须要拿到原税率发票才允许退税的说法是不对的,而是应该要结合销售方的纳税义务来进行判断,不能以出口日期为判断条件。即如果供货商的纳税义务是在4月30日及之前就达到的,那么应该开具17%/11%税率的发票给外贸企业;如果纳税义务是在5月1日及之后达到的,要按调整后的税率16%/10%开具。 但实务操作中,确实也存在着晚开票的现象,虽然供货商的纳税义务在2018年4月30日及之前就达到了,但是供货商处于议价能力强势地位,人家想少缴税,就是不给你在5月1日前开,而是等到5月份再按调整后的税率来开。这种纳税义务达到了而没有申报纳税也没有开具发票而是等到调整后的税率开始实行后再按新税率开具的,外贸企业取得这类发票是不合规的,只有这类发票才会有不能退税的风险。 那么如何处理呢? 看各地税局的执行口径,如果没有特别要求的,那么就正常办理退税(退税率为17%的,按16%申请退税;退税率是11%的按10%申请退税;其他退税率的正常按原退税率);如果真遇到不允许退税的,就只能跟供货商协调了,如让供货商按原税率补税并补开原税率发票,或者重新修订合同或其他方式使其纳税义务满足5月1日及之后了,以便该发票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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