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国税发[2009]181号 2009-6-10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9]7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我市(包括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和从化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开发项目的,自2008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计税毛利率暂按3%确定。 二、除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项目以外的其他开发项目,自2009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计税毛利率暂按15%确定;2008年度(税款所属期)的计税毛利率按20%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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