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致全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一封信 尊敬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烟花三月,草长莺飞,陕西税务一如既往伴您随行,同时也感谢您一路以来的理解与配合!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决策部署,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降低增值税税率等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文件,并将于2019年4月1日起施行。为了确保您便捷、正确办理增值税涉税事宜,应享尽享税收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简要告知如下: 一、政策主要内容 (一)增值税税率降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同时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的扣除率、出口货物劳务及跨境应税行为的退税率进行相应调整。 (二)不动产进项一次性抵扣。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原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范围。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实施加计抵减政策。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提供四项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五)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对符合相关条件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二、开票注意事项 为了您能顺利享受到国家减税红利,请您于2019年4月1日前及时完成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工作,以免影响您正常开具发票。自2019年4月1日起,新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按调整后的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若有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三、申报注意事项 2019年5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适用16%、10%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调整后的申报表13%、9%栏次对应填写,申报缴税。同时《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和《营改增税负测算明细表》不再填报。 四、咨询主要渠道 感谢您多年来对我们工作的配合和支持,若您在此期间有任何相关问题,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您可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或致电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在使用税控开票软件过程中如遇到操作等技术问题,可拨打税控服务单位热线电话:95113(金税盘),4006112366(税控盘)。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19年3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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