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8年12月以来,国家税务总局贯彻落实“减证便民”,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先后三批共取消了60项税务证明事项,既增进办税缴费便利,又还权明责于纳税人、缴费人,一起来看看都有哪些。 以下文件自发布之日起,附件所列证明事项停止执行。点击目录名就能打开目录原文。 第一批,详见《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1》,共取消20项证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以下简称65号公告)2018年12月28日发布。 第二批,详见《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2》,共取消15项证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公布,以下简称46号令)2019年3月8日发布。 第三批,详见《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3》,共取消25项证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以下简称48号令)2019年7月24日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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