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一个企业存货可否同时采用两种计价方法? 答:企业存货的计价方法,涉及到税务和会计两个方面。 存货的发出,其成本计量方法有很多种,但是会计和税法分别规定或认可其中的一部分计量方法,会计规定和税务规定对比如下图: 对于存货发出的计量方法,通过上表可以看出会计和税务相同的有3种计量方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 而会计上对于低值易耗品、包装物、周转材料在3种相同方法之外特别又另外规定了3种计量方法:一次转销法、五五摊销法和分次摊销法。 其中一次转销法可以视为与税务相同的3种方法中的一种。因此,会计上实际上比税务规定的方法多出了2种计量方法。 另外,通过仔细比较可以发现,对于会计和税务相同的3种计量方法还是有些差异的:税务规定比较简单,没有特别限制;而会计上则有较多限制。会计上对适用3种计量方法的限制是: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的劳务,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虽然存在这些差异,但是实务中,由于税法无限制,因此税务上均认可会计选择的这3种存货发出计量方法,无须调整。 但是,对于低值易耗品、包装物、周转材料,会计若选用五五摊销法或分次摊销法作为发出的计量方法,就与税法存在差异了。因为税法无类似规定,税法认可的还是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个别计价法中的一种,在发出时进行一次性扣除。 综上所述,会计方面可以同时采用两种甚至以上计价方法。 税务方面,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纳税人的存货成本计价方法有哪些? 问:纳税人的存货成本计价方法有哪些? 答:纳税人各项存货的发出或领用的成本计价方法,可以采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计划成本法、毛利率法或零售价法等。如果纳税人正在使用的存货实物流程与后进先出法相一致,也可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发出或领用存货的成本。纳税人采用计划成本法或零售价法确定存货成本或销售成本,必须在年终申报纳税时及时结转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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