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对银行贷款安排的楼堂馆所和住宅建设投资征收建筑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87]财税257号 1987-11-02 税屋提示——依据财法字[1993]第3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本法规自1993年12月13日起全文废止。
为了坚决贯彻“三保三压”方针,大力压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保证国家建设资金的使用效果,配合紧缩信贷工作的开展,从一九八七年十月一日起,对建设单位用各种银行贷款(包括特别贷款、大中型项目贷款)建楼堂馆所和住宅的投资,一律照章征收建筑税。 财政部 1987年11月0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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