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刚成立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目前与其他房地产开发公司合作开发某一项目,该项目是以对方单位的名义进行房地产开发,我公司将资金注入,合作方式是在房地产项目开发并销售完成后,双方根据投入的资金比例进行利润分配.根据国税发[2006]31号文件,分配的利润是所得税后的利润,请问;我公司是否需要对所分回的利润再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如果存在税率差,投资方需要就该项目取得的营业利润补交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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