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地税发[2004]123号 2004-06-18 税屋提示——依据青地税发[2007]149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55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按照总局和省局的要求,以发票管理为重点,扎实有效地推进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与检查工作各单位要按照突出重点、全面整顿、严格监管、标本兼治的原则,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强化措施,加大力度,确保各项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和检查工作落实到位。 (一)认真开展对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情况的检查。各单位要从加强税收管理的高度出发,组织好对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发售、代开、保管、缴销等环节的检查,特别是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发售情况和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开具、使用发票的情况全面进行检查,要把问题查深查透。各单位的检查情况,于6月25日前报市局征管处。 (二)按照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切实将总局加强货物运输业管理的“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落到实处。要认真做好货物运输业纳税人开票资格的认定和年审工作,确保将货物运输业纳税人全部纳入正常税收管理,杜绝漏征漏管现象。 1、认真做好2004年度自开票、代开票纳税人资格审验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的规定,对原已认定为自开票、代开票纳税人实行年度审验制度。我市确定2004年6月份开始对原已认定为自开票、代开票纳税人进行资格审验。各单位要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的年审内容和审验程序进行严格的审验,对不具备自开票、代开票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其开票资格,从源头上堵塞税款流失的漏洞。对年审合格的自开票纳税人,换发新的《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有效期自2004年7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止,并在新的《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的左下角及《发票领购簿》上加贴市局统一印制的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式样附后)。对年审合格的代开票纳税人,换发新的《货物运输业营业税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有效期自2004年7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止,并在新的《货物运输业营业税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的左下角加贴市局统一印制的代开票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式样附后)。 2、要严格按规定代开发票和征收税款。我市货物运输业发票统一由地税机关代开,同时按6、6%的征收率征收各项税款。 二、切实抓好对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协查工作。各单位要按照省局制定的交通运输货运发票协查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做好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协查工作,要有专门人员负责发票协查工作,要加大对协查工作的督导力度,省内的协查函必须在15日内回复,跨省的协查函必须在30日内回复,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回复时限的,必须向委托方说明情况并及时反馈协查进度。各单位要顾全大局,积极配合外调人员开展工作,确保完成协查任务。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557号)文件的要求,认真做好新版货物运输发票的启用工作。从今年7月1日起,全国将统一启用新的公路、内河货运发票。新版货运发票增加了抵扣联,无论是纳税人自开,还是税务机关代开,都要通过计算机开具,手工填开一律无效。各单位一定要提高对货运发票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加强领、用、存、缴的日常监控检查,坚决杜绝税务机关内部管理环节出现任何问题。同时,各单位要根据货物运输业发票换版的需要,适当控制发票领用和发放数量。开具《货运发票》时应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应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式样附后),盖章位置应在“备注”栏中间,避免压盖代码和合计(小写)等栏目,新的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自7月1日开始启用,原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同时停止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557号 2004-04-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行业的税收管理,规范货运发票的使用,堵塞税收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的有关规定,决定从2004年7月1日起,统一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货运发票》)。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在结算运输劳务费用,收取运费时,必须开具《货运发票》。《货运发票》按使用对象不同分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自开发票)”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以下简称代开发票)”两种。自开发票由自开票纳税人领购和开具;代开发票由代开单位领购和开具;代开发票由税务机关代开时,税务机关为代开单位;代开票纳税人应当到税务机关指定的代开单位办理代开发票事宜。 二、《货运发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货运发票》采用压感纸,并按总局新颁布的全国统一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规则印制;发票分类代码中4位地区代码统一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代码。 三、《货运发票》为一式四联的计算机发票(票样见附件1),第一联为抵扣联(绿色),第二联为发票联(棕色),第三联为记帐联(红色),第四联为存根联(黑色)。发票规格为241mm×152mm,其中密码区规格为:92mm×22mm,具体方位详见票样。 四、开具《货运发票》的要求 (一)《货运发票》必须采用税控收款机系列产品开具,手写无效。交通运输业推广使用税控收款机的有关问题按总局的统一规定执行。 (二)填开《货运发票》时,需要录入的信息除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一次录入)外,其他的内容包括:开票日期、收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发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运输项目及金额、其他项目及金额、代开单位及代码(或代开税务机关及代码)、扣缴税额、税率、完税凭证(或缴款书)号码、开票人。在录入上述信息后,税控收款机按规定程序自动生成并打印的信息包括:机打代码、机打号码、机器编号、税控码、运费小计、其他费用小计、合计(大写、小写)。录入和打印时应保证机打代码、机打号码与印刷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相一致。 (三)为了保证在稽核比对时正确区分收货人、发货人中实际受票方(或抵扣方),在填开《货运发票》时应首先确认实际受票方,并在纳税人识别号前打印“+”号标记。“+”号与纳税人识别号之间不留空格。在填开收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发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代开单位及代码(或代开税务机关及代码)栏目时应分二行分别填开。 (四)有关项目的逻辑关系:运费小计=运费项目各项费用相加之和;其他费用小计=其他项目各项费用相加之和;合计=运费小计+其他费用小计;扣缴税额=合计×税率。税率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填开。 (五)《货运发票》应如实一次性填开,运费和其他费用要分别注明。“运输项目及金额”栏填开内容包括:货物名称、数量(重量)、单位运价、计费里程及金额等:“其他项目及金额”栏内容包括:装卸费(搬运费)、仓储费、保险费及其他项目和费用。备注栏可填写起运地、到达地和车(船)号等内容。 (六)开具《货运发票》时应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应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式样见附件2)。盖章位置应在“备注”栏中间,避免压盖代码和合计(小写)等栏目。 (七)税控收款机根据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单位录入的有关开票信息和设定的参数,在打印发票的同时,自动打印出XX位的税控码;税控码通过《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可以还原成设定参数的打印信息。打印信息不完整及打印信息与还原信息不符的,为无效发票,国税机关在审核进项税额时不予抵扣。《货运发票》数据采集和录入的具体规定,由总局另行规定。设定参数包括: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承运人纳税人识别号、主管税务机关代码、收货人纳税人识别号或发货人纳税人识别号(即有“+”号标记的一方代码)、代开单位代码(或代开税务机关代码)、运费小计、扣缴税额、完税凭证号码。其中,自开发票7个参数,代开发票10个参数。 五、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单位应建立严格的发票领、用、存制度。各地方税务局应严格《货运发票》的管理,限量供应,验旧购新,定期检查。 六、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单位不按规定使用税控收款机和开具《货运发票》的,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七、本通知下发后,凡旧版《货运发票》已经用完的地区,可直接使用统一的新版《货运发票》。在尚未统一使用税控收款机前,填开时可暂不填写机打代码、机打号码、机器编号和税控码内容。 附件: 1.《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票样(见纸质文件)(略) 2.代开发票专用章式样(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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