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货币资金帐户的审查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8-12-11
摘要:其他货币资金 账户核算企业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和在途货币资金等各种资金。有境外往来核算业务的企业,发生的信用证存款及信用卡存款等也在本账户核算,它也是内部人员舞弊的对象。 1.常见其他货币资金错弊 (1)采购人员挪作他用。 ...

    “其他货币资金”账户核算企业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和在途货币资金等各种资金。有境外往来核算业务的企业,发生的信用证存款及信用卡存款等也在本账户核算,它也是内部人员舞弊的对象。

    1.常见其他货币资金错弊

    (1)采购人员挪作他用。

    (2)银行汇票超出使用范围,为个人消费或为职工购买物品等。

    (3)开出银行汇票,套取现金,掩人耳目。

    (4)贪污汇票存款。

    (5)银行汇票非法转让或贪污,如财会部门收到银行汇票时,不及时存入银行,而是通过背书转让给其他单位,从中获取非法所得。

    (6)在途货币资金业务不真实、不合法,如虚增在途货币资金款项,将在途货币资金挪作他用或贪污。

    2.其他货币资金错弊的查证方法

    (1)从日记账记录中抽出数笔业务查证其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查证各存款户支用款项是否合理,即是否按原定的用途使用;是否遵守银行的结算制度;采购业务完成之后是否及时办理结算手续;有无非法转移资金的现象。

    (2)对于在途货币资金,应根据汇出单位的汇款通知书,查证在途货币资金的形成是否真实;在途货币资金发生后是否及时入账;收到在途货币资金后是否及时注销;对于长期挂账不注销或一直未收到款项的应查明原因。

    对于以上错弊,查账人员可以先运用详查法,审查以外埠存款购进的全部商品、材料和其他物品,看其有无超出采购存款。然后,再审查“其他货币资金——外埠存款”明细账余额,查明其有无长期挂账现象,若“其他货币资金——外埠存款”占用时间长,应进一步分析查证其有无挪用资金或者不及时办理结算的问题。

    (3)银行汇票存款的查证方法

    审查被查单位与收款单位有无业务往来。

    审查购销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是否为采用银行汇票结算。

    在分析使用汇票结算合理性的基础上,审查“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存款”明细账,审查其是否及时办理结算,有无长期挂账而挪用或侵占汇票存款行为。

    核对银行存款和银行对账单,审查其款项是否与银行对账单一致,如果不一致,应分析是否为未达账项,否则,应查明是否收到无效或过期汇票。

    (4)银行本票存款的查证方法,与银行汇票存款的查证基本相同,故从略。

    (5)在途货币资金业务的查证方法:

    审查“其他货币资金——在途货币资金”明细账,分析其入账时间及占用时间,若发现占用时间较长,则作为疑点,进一步审查。

    调阅凭证,追踪调查付款单位,并在此基础上审查银行对账单,查明已收款未入账的情况。

    若付款单位确实已付款,但在银行存款日记账和银行对账单上未作任何反映,应审查付款单位付出款项时填写的收款单位有无差错,银行收款有无错误,若上述无误,则应对在途货币资金的经办人进行调查,查明其有无贪污或其他违法活动。

    【例4—3】查账人员2002年12月份审查某公司资产负债报表。在审查“物资采购”账户时,发现3月1日1号凭证借方余额10万元,到查账日尚未转“库存商品”。对“货币资金”项目进行进一步审查,发现一笔3月5日开出的银行汇票(记在7号凭证上)10万元。3月18日16号凭证结清,付出金额10万元。两个10万元是同一批商品还是两批不同的商品?查账人员首先调阅1号凭证,其记录为:

    借:物资采购——阳光公司    100 000

      贷:银行存款    100 000

    所附原始凭证为电汇凭证,无阳光公司发票。收款单位为阳光公司。

    其次调阅7号凭证,其记录为:

    借: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存款    100 000

      贷:银行存款    100 000

    所附原始凭证为银行汇票申请书,收款单位为阳光公司。调阅16号凭证,其记录为:

    借:物资采购——阳光公司    100 000

    贷: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存款    100 000

    其所附凭证为阳光公司发货票一张。查账人员分析:被查单位购进的是同一批商品,为什么付两次款,并且数额一致,决定追踪调查。查账A员通过电话了解到阳光公司仅收到3月1日的电汇,尚未收到银行汇票款。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发现银行汇票款已背书转到长城公司。与长城公司取得联系后,长城公司证实该汇票是由阳光公司王某背书转让给长城公司。查询付款单位财务部,证实电汇款和银行汇票均由付款单位会计刘某办理。

    原来刘某因业务关系同阳光公司会计王某合谋,将汇入的电汇款项作为货款,将汇票转让给长城公司,从中牟取私利2万元。该单位对这件事的处理是:

    责令刘某退回汇票款8万元,同时没收王某的非法所得2万元,其调账分录如下:

    收到退回的银行汇票款时:

    借:银行存款    100 000

      贷:物资采购    100 000

    没收非法所得:

    借:现金    20 000

      贷:营业外收入    20 000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