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和个人所得税随征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漯地税发[2011]第52号 2011-3-31 税屋提示——依据漯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漯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和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局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和个人所得税随征率。现将“漯河市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和“漯河市个人所得税随征率表”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漯河市地方税务局 2011年3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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