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对干电池减征产品税的通知[全文失效] 财税[1986]233号 1986-07-17 税屋提示——依据财法字[1993]第3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自1993年12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轻工业部轻财[1983]28号《关于请减征干电池产品税的函》称:从一九八六年四月二十二日起,电池锌饼、锰粉等十几种主要原材料提价后,干电池的生产成本大幅度上升,将使全行业面临亏损。为了扶持干电池的生产,保证市场供应,稳定市场物价,现经研究决定:对企业生产销售的一号干电池,从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产品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1986年7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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