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字[1998]177号 1998-12-24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第3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自2006年03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凡在我国境外海域,包括日本海和北太平洋海域,从事鱿钓生产的企业捕获并运回国内销售的自捕鱿鱼(包括初加工制品),视同国内产品,属于农业特产税的征收范围。 二、“九五”期间,对从事远洋鱿钓生产运回国内销售的自捕鱿鱼,免征农业特产税。 三、远洋鱿钓渔业企业必须凭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鱿钓作业证书和农业部核准从事远洋专项捕捞的批准文件,向企业所在地农业税征收管理机关办理免征农业特产税的有关手续。 四、本通知下达前已征收的农业特产税税款不予退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1998年12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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