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下岗职工再就业免收有关费用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函[2002]259号 2002-05-31 税屋提示——依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9月9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坚决贯彻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计价格[2002]656号)精神,省局决定,对下岗职工个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凭各级劳动部门核发的《下岗证》,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发票购领簿费和发票购领IC卡费,请速转知所属执行,并做好登统。各级国税机关对此一定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要从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不折不扣地把国家和省对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各项收费减免政策落到实处。各地在贯彻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及时向省局反馈。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2年5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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