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市场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鄂地税发[1999]261号 1999-10-25 税屋提示——依据鄂地税发[2007]146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6月14日起,第一条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文)下发后,各地在营业税征收管理中相继反映了一些问题,要求予以明确。根据营业税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房地产市场征收营业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条款废止]个人购买的普通住宅系指除别墅(包括单体、联体别墅)以外的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二、个人自建住房系指除外购住房以外个人出资兴建的私有住房。 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系指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由各级房改办确定的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 四、积压空置商品住房的范围系指1998年6月30日前建成,且1999年8月1日以后(含本日)首次售出的商品住房(不包括商厦、写字楼、办公楼等非商品住房)。建成时间以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等部门出具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的日期为依据。售房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售房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五、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积压空置商品住房,必须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所销售积压空置商品住房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售房合同及收款凭据等相关资料,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查核实后,方能享受税收优惠。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10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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