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税流[2000]29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11-23
摘要:上述企业中属生产企业的应填列《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表》;属商业企业的应填报《零售(批发)单位价格信息采集表》,若商业企业既有批发又有零售的应将零售和批发分别核算,分别填列在《信息采集表》;《甲、乙、丙类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申报表》由主管税务分局填列。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流[2000]29号      2000-11-23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0]13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

  一、填列《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表》和《零售(批发)单位价格信息采集表》的企业名单:

  1.烟草(集团)公司

  2.烟草贸易中心

  3.上海高扬国际烟草有限公司

  4.上海烟草集团黄浦烟糖酒有限公司

  5.新世界股份有限公司新世界城

  6.上海捷强烟草糖酒集团有限公司

  7.上海食品一店

  8.上海烟草集团浦东烟草糖酒有限公司

  9.上海高桥三联商行

  10.上海浦东高桥大丰商行

  三、上述企业中属生产企业的应填列《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表》;属商业企业的应填报《零售(批发)单位价格信息采集表》,若商业企业既有批发又有零售的应将零售和批发分别核算,分别填列在《信息采集表》;《甲、乙、丙类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申报表》由主管税务分局填列。

  四、《零售(批发)单位价格信息采集表》和《  》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表由被调查企业填列,并于每月10日前上报主管税分局;主管税务分局审核后于每月20日前报送市局税政一处;《甲、乙丙类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申报表》由主管税务分局每年1月20日前上报市局政一处。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0]130号      2000-07-13

  为了防止纳税人侵蚀税基,逃避消费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特制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审核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各地在贯彻执行《办法》时有何问题、建议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以便于工作修改和完善。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〇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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