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我市各内资银行设在特区内的分支机构汇总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7]488号 1997-10-8 各分局: 为加强对我市银行业的税收征收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减少征管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精神,经研究决定,我市各内资银行(暂不含深圳城市合作商业银行)设在特区内的分支机构所缴纳的营业税(国税部分)由特区内总机构汇总缴纳,并向总机构所在地国税征收机关申报。总机构在申报纳税时必须附报各分支机构的纳税情况。 各内资银行设在(暂不含深圳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特区内的分支机构的税务稽查工作由总机构所在地的国税稽查分局负责。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1997年10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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