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省农业发展银行营业税及附加集中省行缴纳的通知[部分废止] 闽地税政一[1997]70号 1997-11-18 税屋提示——
1.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9月6日起,本法规中的“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和社会事业发展费”废止。 2.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1月25日起,本法规中的“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和社会事业发展费”废止。 3.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3年9月29日起,本法规中的“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和社会事业发展费”废止。 4.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0日起,本法规中的“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和社会事业发展费”废止。 5.依据闽地税发[2007]135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中“社会事业发展费和基础设施费”自2007年06月28日起失效或废止。 [部分废止]近据省农业发展银行反映,一些地、市、县(区)地税部门要求当地农业发展银行机构网点向其缴纳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筑税、教育费附加、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和社会事业发展费等。对此,现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政策性银行营业税、所得税缴纳及财政返还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37号、《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45号、《关于改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营业税缴纳办法执行时间的通知》财税字[1995]86号文件及有关规定,重申明确如下:省农业发展银行及其以下机构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1997年11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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