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国税发[1998]11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税系统办税服务厅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3-24
摘要:为了规范我省国税系统办税服务厅的管理,使之成为高效、文明、整洁、规范的服务管理和信息监控中心,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对税收征管的全过程进行监控管理,建立现代化的税收征管体系,特制定本规则。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税系统办税服务厅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

湘国税发[1998]11号       1998-03-24

  现将《湖南省国税系统办税服务厅管理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关于办税服务厅规范管理几点具体意见

湖南省国税系统办税服务厅管理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国税系统办税服务厅的管理,使之成为高效、文明、整洁、规范的服务管理和信息监控中心,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对税收征管的全过程进行监控管理,建立现代化的税收征管体系,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办税服务厅是指税务机关以公开集中的形式,依托计算机网络,使用统一标准的税收征管软件和税收征管资料,为纳税人办理日常税务事项和提供税务服务的场所。

  第三条 每个县、市、分局必须设立一个统一规范的办税服务厅,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 工作职责及窗口设置

  第四条 办税服务厅的工作职责是为纳税人直接办理各项税款征收,提供管理服务,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的违章行为,采集、整理、报送和管理税收征管资料,具体职责如下:

  1税法公告、咨询、资料发放;

  2税务登记管理;

  3发票管理;

  4办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及催报催缴;

  5办理待批文书;

  6接受举报投诉;

  7信息采集、处理和反馈;

  8办税服务厅内各种设备和资料管理;

  9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办税服务厅对外设置服务窗口必须职责明确、规范合理、功能齐全,统一设置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申报征收、票证开具、文书受理、咨询服务等服务窗口,根据需要窗口可合并设置或增设专门职能窗口。

  第六条 税务登记窗口负责开业、变更、注销税务登记;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接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年审资料;停复业处理;非正常户处理;税务登记违章处理。

  第七条 发票管理窗口负责发售、审核、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受理纳税人自印发票申请,结报预储税款,按规定办理发票保证金收退手续,发票违章。

  第八条 申报征收窗口负责纳税申报资料的接收、审核、确认、录入、存档和回送;各项税款、罚款、滞纳金的征收,退还及票据开具;对逾期未申报、未纳税户催报催缴;纳税申报违章处理。

  第九条票证开具窗口负责为临时经营纳税人代开普通发票,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办理税款征收手续,为C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管监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各种零散纳税事项。

  第十条 文书受理窗口负责接收、转报、回送纳税人的各类待批文书,参与待批文书的调查。

  第十一条 咨询服务窗口负责公告、解答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纳税人办税所需的各类资料、表格、文书;介绍各服务窗口职能,辅导纳税人依法办理纳税事项。

  第十二条 办税服务厅应为举报投诉提供条件,方便投诉举报,在服务厅以外适当地点设置受理举报室,受理社会各界对国家税务机关和人员的投诉,受理偷、抗、骗税举报。

  第十三条 办税服务厅各职能窗口必须明确设置岗位,以岗定人定责,实行岗位考核。可以一人多岗、一岗多责,专业岗位人员保持基本稳定。各窗口的岗位设置和具体职责由各地州市局根据本规则和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 办税服务厅各职能窗口对所办业务必须及时采集、传递各项数据资料,分析、反映各项情况,及时向县、市、分局有关业务部门报送税收管理资料。传递数据信息;统一采集、整理征收分局、税务所税收征管资料。

  第十五条 办税服务厅各职能窗口办理的税收业务应与县、市、分局有关业务科室衔接一致,机关综合业务科(含发票管理所)应对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票证开具、文书受理、咨询服务等职能窗口业务负责;征收科、计财科应对申报征收窗口业务负责;监察审计室、稽查局(科)应对举报投诉业务负责。

  第十六条 办税服务厅除对外设置职能窗口外,可在内部设立审理稽核、数据录入、计算机运行维护、资料管理等职能岗位,负责审理稽核纳税申报资料;采集、录入各项数据资料;统一管理办税服务厅各种计算机设备和税收征管计算机应用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收集、反映运行情况;归集、整理年度内各种手工和电脑税务资料。

  第十七条 办税服务厅内部职能岗位可以单独设立,也可以和对外职能窗口岗位合并开展业务工作,由各县、市、分局根据本规则和实际情况确定,但必须相互监督、相互协调,各项业务工作、数据资料统一一致,保证内部管理的规范统一。

  第十八条 办税服务厅应有银行设立的'税款经收处'或'金融结算窗口',双方要加强工作联系,做好税款预储,保证税款、罚款、滞纳金及时足额入库。

  第十九条 办税服务厅建立局长值班制度,负责安排、指挥、协调各窗口、岗位重要工作,处理突发事件。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办税服务厅必须从全局出发,加强管理,明确职责,协调配合,确保各项工作规范有序,不断提高征管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二十一条 办税服务厅必须建立考核制度,对服务质量、办税效率、勤政廉政、档案管理、资料传递、计算机设备管理、计算机应用系统运行、安全保卫、设施环境、税容税貌等设立考核标准,制定考核办法。

  第二十二条 办税服务厅必须建立公开办事制度,公开办事职责、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结果和办事纪律。

  第二十三条 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必须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的宗旨、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第二十四条 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必须严守工作纪律和廉政规定,维护办公秩序。

  第二十五条 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必须落实卫生、安全措施,确保大厅整洁和设备、票证、资料安全。

  第二十六条 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数据资料传递、保管、归档手续、确保征管资料准确完整。

  第二十七条 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计算机运行管理条例,保证数据安全和计算机设备的正常运行,对主机(服务器)和计算机的设备电源实行专人操作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必须着装整齐、挂牌上岗、态度热情、语言文明,不断提高税收业务水平和计算机操作水平。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征收分局(税务所)应设立'办税服务室',负责为辖区内纳税人办理各种纳税事项,可采用联网、报送磁盘等方法向办税服务厅传送征管数据资料,办税服务室管理比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十条 办税服务厅可设置涉外税收征管窗口,已单独设立涉外办税服务厅的,其管理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各地、州、市局可根据本规则制定具体实施和考核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1998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关于办税服务厅规范管理几点具体意见

  一、关于对外公开事项。凡与纳税相关的事项,只要不涉及党和国家的机密,都必须采取开辟宣传橱窗、板报、印发纳税指南等多种形式,在办税服务厅向纳税人公开,具体公开事项包括:

  1公开办事职责:将办税服务厅各窗口、对外征收和服务的科室、征收分局(所)的工作人员和工作职责公开。

  2公开办事依据:将现行有效的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公开。

  3公开办事程序:将税务登记证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和年审、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税务稽查、减免税审定、出口退税以及停歇复业等有关事项的办事程序、要求和收费标准公开。

  4公开办事结果:将纳税人的应纳和实征税额、违章处罚的原因、金额等公开。

  5公开办事纪律:将国税人员在执行公务中应遵守的工作纪律、廉政纪律和违纪处分规定公开。

  二、关于文明服务。办税服务厅应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的宗旨,提供优质服务,优化服务环境,具体做到:

  1准确、熟练、及时为纳税人办理各种涉税事项。

  2态度热情,礼貌待人,使用规范、文明用语,严禁服务'忌语'。

  3环境整洁、气氛融洽,征纳双方能平等、文明、方便的交流。

  4有基本的服务设施,包括电话、传真、复印、报刊、茶水、桌椅、笔墨等。

  三、关于岗位设置。办税服务厅各职能窗口和职能岗位设置应从实际出发,职责明确,相互监督和协调,同类岗位可以设置多个,也可以一人多岗,一岗多责。

  1税务登记窗口设立二类岗位,一类负责本窗口各项业务的申请受理、回复,数据资料的录入、传递、分析和反映;另一类负责本窗口各项业务的审核、调查,非正常户处理和违章处理。

  2发票管理窗口设立二类岗位,一类负责发售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受理纳税人自印发票申请、按规定办理发票保证金收退手续;另一类负责审核、缴销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结报、预储税款及发票违章处理。

  3申报征收窗口设立三类岗位,一类负责受理、回复纳税申报资料,办理各项税款、罚款、滞纳金的征退及凭证开具;一类负责纳税申报资料的审核,纳税异常户的反映;一类负责催报催缴和纳税申报违章处理。

  4票证开具窗口设立二类岗位,分别负责发票开具和税款征收。

  5文书受理窗口和咨询服务窗口各设一类岗位,负责本窗口各项业务。

  以上几点具体意见,请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1998年0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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