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提“八项准备”的会计和税法差异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2-12
摘要:2001年度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允许企业对短期投资、存货计提跌价准备,对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对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委托贷款计提减值准备...

2001年度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允许企业对短期投资、存货计提跌价准备,对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对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委托贷款计提减值准备。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让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恰当地运用谨慎原则,充分认识资产贬值的风险,提高企业应对未来资产贬值的能力。但计提这“八项准备”是否影响企业利润和应税所得呢?下面,我们分别从现行税法有关规定、《企业会计制度》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税法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2000516日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六条指出: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都不得扣除。《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经批准可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外,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但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在建工程、委托贷款等4项资产的减值准备,税法没有具体规定。

根据税法的规定,存货跌价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和委托贷款减值准备都是利润的减项,但它们都不能从应税所得中扣除,计提与不计提准备对应税所得的影响都是一样的。也就是说这7项减值准备直接影响利润,而不影响应税所得。而对于坏账准备而言,坏账准备在应收账款余额5‰以内的部分,可以从应税所得中扣除,坏账准备大于应收账款余额5‰的部分,不能从应税所得中扣除。因此,作为应收账款之备抵的坏账准备既是利润的减项,又是应税所得的减项,对利润和应税所得都会产生影响。

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规定

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这8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合理地预计其可能发生的损失,或对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计提跌价或减值准备。

从以上规定及其会计处理,我们可以看出,企业计提这“八项准备”对企业当期的利润会产生影响,从各期计提数(或冲回数)减少(或增加)利润,但在资产整个存续期间内对利润的累积影响数为0.也就是说,这“八项准备”对各年利润的影响是以计提数(或冲回数)减少(或增加)利润,对利润各年的累积影响数为0,即其对利润只起平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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