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经贸委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钢材“以产顶进”改进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发[1999]36号 1999-05-31 税屋提示——依据鲁国税发[2007]134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2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税发[1999]68号《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经贸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钢材“以产顶进”改进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切实加强对钢材“以产顶进”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按本通知的规定进行管理,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服务工作。 二、在监管证书下发之前,列名钢铁企业所在地主管征税税务机关可根据监管小组开具的有关部门证明材料,先对“以产顶进”钢材办理免、抵税手续,待监管证书下发后再补办有关手续。证明材料的有关内容必须符合本通知所附监管证书要求的内容。 三、加工出口企业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办理已免税钢材的登记备案手续,在审核无误的基础上抓紧办理“以产顶进钢材购进确认单”并及时分送给监管小组和列名钢铁企业所在地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 政策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以上请一并贯彻执行。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5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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