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摘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的《黑龙江省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的若干扶持政策》涉税条款的通知[全文废止] 黑地税发[1998]第250号 1998-09-09 税屋提示——
1.依据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2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黑地税发[2007]106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12月12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的《黑龙江省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的若干扶持政策》中有关涉税条款摘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的若干扶持政策涉税条款摘录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9月9日 黑龙江省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的若干扶持政策涉税条款摘录 一、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要简化工商登记手续,三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以及行政性收费。 二、下岗职工新办的从事咨询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可免征所得税2年。 三、下岗职工新办的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下岗职工新办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略 十五、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下岗职工达到从业人员总数60%的,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当年安置下岗职工占原从业人员总数的30%以上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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