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改版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重国税发[1997]229号 1997-06-26 税屋提示——依据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9日起,本法规市国税局补充意见废止但被转发的文件有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改版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明电[1997]2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条款废止]十万元版专用发票可根据实际需要改为万元版、千元版和百元版。 二、[条款废止]十万元版专用发票的改版方法和要求仍按重国税发[1995]430号文所转发的国税明电[1995]33号以及重国税发[1995]530号文所转发的国税明电[1995]49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条款废止]十万元版专用发票改版后,在填报“收、发、存季报表”时统计在十万元版栏内,但必须分别注明,其中:改万元、改千元、改百元的数量各为多少。 附件:国税明电[1997]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改版问题的补充通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1997年6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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