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商品期货交易所收取风险基金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地税一[1997]57号 1997-06-09 税屋提示——
1.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9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公告,本法规有效期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因执行期限已过,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此,根据营业税征收规定,对各商品期货交易所向会员单位收取的手续费应全额征收营业税,不得扣除提取的风险基金;如果各期货交易所仍采取手续费外向会员单位收取风险基金的,应并入手续费收入中一并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本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原沪地税一[1996]23号《关于明确对各期货交易所收取风险基金的税收征收问题的通知》相应停止执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六月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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