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税外[1994]88号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执行《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税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中有关进口货物税负增加退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4-08-13
摘要:执行沪税外[1994]71号通知第五条规定中所指的高新技术企业,仅限于在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由市高新技术认定办公室认定的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执行《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税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中有关进口货物税负增加退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沪税外[1994]88号        1994-08-13


  最近,部分单位询问,在执行市税务局沪税外[1994]71号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税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第五条有关进口货物税负增加退税政策如何掌握,现就该问题明确如下:

  1.执行沪税外[1994]71号通知第五条规定中所指的高新技术企业,仅限于在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由市高新技术认定办公室认定的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

  2.对其他个别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国内急需或国家鼓励产品,进口生产所需而国内市场不能保证供应的原材料、零部件所多缴纳的税款,也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报我局,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作个案处理请依照执行。

上海市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八月十三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