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执行《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税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中有关进口货物税负增加退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沪税外[1994]88号 1994-08-13 税屋提示——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1号 上海市关于发布2010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5月13日起全文废止。
1.执行沪税外[1994]71号通知第五条规定中所指的高新技术企业,仅限于在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由市高新技术认定办公室认定的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 2.对其他个别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国内急需或国家鼓励产品,进口生产所需而国内市场不能保证供应的原材料、零部件所多缴纳的税款,也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报我局,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作个案处理请依照执行。 上海市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八月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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