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委托加工出口货物消费税退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苏国税函[2008]41号 2008-1-22 税屋提示——依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2014年第二批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6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苏州尚美国际化妆品有限公司出口货物委托加工环节免征消费税的请示》(苏园国税函[2007]3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委托加工出口货物消费税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5号)精神,批复如下: 苏州尚美国际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其他企业加工再收回后出口的应税消费品,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生产企业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25号)的有关规定,办理消费税退税手续。生产企业在申报消费税退税时,除附报现行规定需要提供的凭证外,还应附报所属征税部门出具的“出口货物已纳消费税未抵扣证明”。对已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中抵扣的,不能办理消费税退税。“出口货物已纳消费税未抵扣证明”格式由你局自行设计。 特此批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2008年1月22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